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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 2009-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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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09-09-26 12:42
我們是兩個人的小家庭,因為工作的關係需要重新租房子,上星期看到一間很不錯的房子,
我們都很喜歡,房租費部分不包含管理費,所以我們要自行負擔管理費。由於是仲介帶我們看
的房子,所以在簽約之前沒都跟房東接觸過。之後,我們決定要承租,於是就在9月21日晚上
到仲介公司裡跟房東簽約。就在仲介去準備合約時,我們雙方就先聊聊天,彼此認識一下,此
時;
狀況一:
房東問:[你們要簽多久的約?]
我們說:[我們想簽一年。]
房東說:[通常我都是跟房客簽兩年的,因為只簽一年的話,到第二年要續簽時,仲介會收我一
個月房租的仲介費,會收你半個月房租的仲介費,這樣比較划不來。]
我們說:[可是我們現在沒辦法確定是不是會住滿兩年。]
房東說:[通常簽兩年的約,若只住一年而不續住的話,按簽約來看,房客是要賠一個月房租和
一個月押金,那我可以跟仲介說,只要扣半個月的租金就好。]──>這個說法我們覺
得很奇怪,所以就馬上向仲介提出這個疑問?而仲介回答:[只要房東跟仲介的合約到
期(他們只簽三個月),一年之後房東要再跟房客簽約,仲介是不會再介入的,更不用
說要收取費用。]
狀況二:
我們問:[我們知道燈管不亮,我們要自行負責更換,但如果像浴室蓮蓬頭、馬桶、熱水器等,
非因故意而損壞,修理費用該怎麼辦?]
房東說:[這些其實都算耗材品,本來就是房客要自行負責,除非是水管管線的問題,那麼我會
再來看看,再說。]
狀況三:
鑰匙部分,房東只給我們兩個人一付家裡大門鑰匙(她答應會再配另一付鑰匙給我們)和大樓感
應器(有兩個,一個大樓的門,一個電梯的),而二個感應器要我們自己花錢買。
狀況四:
簽約生效日期為9月21日,承租日期是98年10月1日至99年9月30日止,簽約當天房東就把鑰匙交
給我們,並且很好心的說9/22~9/30這九天不會跟我們收房租,我們也跟她道謝。但是在9/24下午
打電話給我們說雖然不收我們這九天的房租,但是管理本來就是你們要自付,所以你們要付這九
天的管理費500元。
我們說:[我們預定10/2才要搬進去,現在都還在打包東西,從9/21簽完之後,我們就沒進去過
房子半步,要我們付9/22~9/30的管理費,似乎不太合理。]
房東說:[我已經在9/21那天把鑰匙交給你們,房子用不用,東西有沒有搬進去,那是你們自己
的選擇,沒有跟你們收這幾天的房租已經很不錯了,但是管理費本來就是你們自己付,
我以為你們自己會知道,看來是我高估你們了,況且才要你們付500元而已,這種小錢
就不要跟我計較了。]因此,房東堅持要我們付這500元,沒有商量的餘地,而我們卻
覺得這樣不合理。問題不是在錢的多少,而是房東讓我們覺得措手不及,事先沒有說清
楚,沒有讓我們有選擇的餘地,如果之前她事先說明;[9/21當晚把鑰匙交給我們,不
跟我們收九天的房租,但是管理費要自付。]那麼9/21當晚,我們是可以選擇不拿,而
是等到10/1才跟她拿。這樣會讓我們覺得,是不是以後房東在沒有事先告知的情況下,
還會要我們付這個錢,付那個錢,開始覺得很擔心受怕的。遇到這些狀況,該怎麼處理呢?
我們都很喜歡,房租費部分不包含管理費,所以我們要自行負擔管理費。由於是仲介帶我們看
的房子,所以在簽約之前沒都跟房東接觸過。之後,我們決定要承租,於是就在9月21日晚上
到仲介公司裡跟房東簽約。就在仲介去準備合約時,我們雙方就先聊聊天,彼此認識一下,此
時;
狀況一:
房東問:[你們要簽多久的約?]
我們說:[我們想簽一年。]
房東說:[通常我都是跟房客簽兩年的,因為只簽一年的話,到第二年要續簽時,仲介會收我一
個月房租的仲介費,會收你半個月房租的仲介費,這樣比較划不來。]
我們說:[可是我們現在沒辦法確定是不是會住滿兩年。]
房東說:[通常簽兩年的約,若只住一年而不續住的話,按簽約來看,房客是要賠一個月房租和
一個月押金,那我可以跟仲介說,只要扣半個月的租金就好。]──>這個說法我們覺
得很奇怪,所以就馬上向仲介提出這個疑問?而仲介回答:[只要房東跟仲介的合約到
期(他們只簽三個月),一年之後房東要再跟房客簽約,仲介是不會再介入的,更不用
說要收取費用。]
狀況二:
我們問:[我們知道燈管不亮,我們要自行負責更換,但如果像浴室蓮蓬頭、馬桶、熱水器等,
非因故意而損壞,修理費用該怎麼辦?]
房東說:[這些其實都算耗材品,本來就是房客要自行負責,除非是水管管線的問題,那麼我會
再來看看,再說。]
狀況三:
鑰匙部分,房東只給我們兩個人一付家裡大門鑰匙(她答應會再配另一付鑰匙給我們)和大樓感
應器(有兩個,一個大樓的門,一個電梯的),而二個感應器要我們自己花錢買。
狀況四:
簽約生效日期為9月21日,承租日期是98年10月1日至99年9月30日止,簽約當天房東就把鑰匙交
給我們,並且很好心的說9/22~9/30這九天不會跟我們收房租,我們也跟她道謝。但是在9/24下午
打電話給我們說雖然不收我們這九天的房租,但是管理本來就是你們要自付,所以你們要付這九
天的管理費500元。
我們說:[我們預定10/2才要搬進去,現在都還在打包東西,從9/21簽完之後,我們就沒進去過
房子半步,要我們付9/22~9/30的管理費,似乎不太合理。]
房東說:[我已經在9/21那天把鑰匙交給你們,房子用不用,東西有沒有搬進去,那是你們自己
的選擇,沒有跟你們收這幾天的房租已經很不錯了,但是管理費本來就是你們自己付,
我以為你們自己會知道,看來是我高估你們了,況且才要你們付500元而已,這種小錢
就不要跟我計較了。]因此,房東堅持要我們付這500元,沒有商量的餘地,而我們卻
覺得這樣不合理。問題不是在錢的多少,而是房東讓我們覺得措手不及,事先沒有說清
楚,沒有讓我們有選擇的餘地,如果之前她事先說明;[9/21當晚把鑰匙交給我們,不
跟我們收九天的房租,但是管理費要自付。]那麼9/21當晚,我們是可以選擇不拿,而
是等到10/1才跟她拿。這樣會讓我們覺得,是不是以後房東在沒有事先告知的情況下,
還會要我們付這個錢,付那個錢,開始覺得很擔心受怕的。遇到這些狀況,該怎麼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