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s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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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樓 發表於2009-09-27 11:59
今天,我們跟仲介公司要求今天下午要去他們公司把解約的事情辦一辦,但是仲介聯絡之後說房東今天人在雲林,無法今天辦,要等明天(9/28)晚上才能辦。有一件事想要請教懂法律的人,那就是明天晚上的解約,按照合約規定,我們要賠一個月的房租和一個月的押金,當初簽合約時,我們付了兩個月的押金和10月的房租,總共27,000元,所以按合約來看,我們可以拿回9000元。但是如果房東要求還要支付她9.22-9.28的租金和管理費,是否合法呢?但前提是第一:簽約當天,她說不會跟我們收9.22-9.30的房租。第二:房東並未告知,若當天拿了鑰匙,我們得要支付管理費,致使我們選擇的權利受損。在這兩個前提下,若房東在解約時,要求多收這項費用,是合法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