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聊房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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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樓 發表於2011-02-16 02:38
殺很大 你這樣夠成不定期租賃了
寄存證信函 對方有無收到 坦白說 一點都不重要 因為他根本不具法律效用
基本上.用存證信函已經明確的達到「意思表示」的程序.對方看不看是他的事!!你沒有必要再執著於存證信函.有什麼事直接提告就對了!!然後再用被退回的記錄.向法官說明對方「置之不理」!!
不定期契約沒有公証 所以他不具有"買賣不破租賃"但是你不可能因為這樣 變更你房子名子吧
所以 你應該只能用契約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分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這條來終止契約
【民法第 443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
寄存證信函 對方有無收到 坦白說 一點都不重要 因為他根本不具法律效用
基本上.用存證信函已經明確的達到「意思表示」的程序.對方看不看是他的事!!你沒有必要再執著於存證信函.有什麼事直接提告就對了!!然後再用被退回的記錄.向法官說明對方「置之不理」!!
不定期契約沒有公証 所以他不具有"買賣不破租賃"但是你不可能因為這樣 變更你房子名子吧
所以 你應該只能用契約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分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這條來終止契約
【民法第 443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