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實房東 | |
註冊: | 2009-11-20 |
文章: | 10 |
回覆: | 17712 |
開心房客 | |
註冊: | 2008-04-09 |
文章: | 2 |
回覆: | 382 |
開心房客 | |
註冊: | 2008-04-09 |
文章: | 2 |
回覆: | 382 |
開心房客 | |
註冊: | 2008-04-09 |
文章: | 2 |
回覆: | 382 |
上法院雖不見得比較好但至少法官能聽到雙方答辯內容與提供的證據,自由心證做出判決~~至少還有機會拿回一點錢,..
----
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27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其實只要拿到執行名義得以強制執行或拿到債權憑證,就足以讓欠債者(房東或房客)一輩子名下都不能有財產,我覺得那就夠了.
務實房東 | |
註冊: | 2009-11-20 |
文章: | 10 |
回覆: | 17712 |
原本還是不想還稅....但關了幾天後他的家人馬上籌好幾億
繳清欠稅放他自由~~~,不是名下沒財產這幾個億的欠稅關個幾天馬上還清
試問債權人的公道在那裡???
試問你拿債權憑證你就滿足了~~~
我笑你真的好天真
自己名下一片空照樣能吃好住好開名車穿名牌過好日子.......
但你敢欠政府錢被管收行同就是在做牢
有錢人經不起關,沒錢人爛命一條沒在怕........
債權人空有債權憑證去查債務人動產空不動產,全沒有
照樣能過好日子吃好料開名車住好宅穿名牌
遇到惡意脫產的人拿到債權憑證跟廢紙沒兩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