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34.243.*** |
- 30樓 發表於2012-07-01 15:20
回覆 21樓 220.132.10.***:
您好 看見各位對於這件事路見不平也好,或者有其他想法也好,我也都還是很謝謝各位把自己的想法讓我自己當成自己的經驗,並且能夠更加的把事情釐清。
坦白說,我在外租房子的經歷並不是很多,所以簽約前眉眉角角的事情跟眼力都磨的不夠利,因為我們簽約的時候搬家工人正在忙進忙出,他看見房東拿著契約書一條一條一個字一個字在宣明他房東的立場,我當時並沒有覺得不好,尤其他說"若修繕不彰,則乙方須無條件配合修繕不得異議" 在不知道房東會如何處理漏水情形、以及真的沒有張大眼睛去看漏水汙漬的蛛絲馬跡" 我真的以為這樣沒有不好阿,反而覺得他是一位很認真的房東我內心裡還大大的讚許,念條文很認真。因為我是有誠意,並且願意長期租賃您的房子,房子有問題,我配合修繕這是很天經地義的事情。最後我到樓下付搬家費時,搬家工人對我說的一席話我當時還摸不著頭緒,還懷疑他想幹嘛 他說"我搬家這麼久,我從沒看過簽契約會一條一條這樣念的,通常就是稍微代過需要注意的地方,不然你就要很小心,因為他會拿這個來堵你" 我說是喔 "他接著說 "我看過那麼多房東,我看到他們兩個我第一個感覺就是很怪,我建議還是不要租這裡" 是的 這是我們完整的對話內容,但當時已經晚上9點,也已經簽了,我想我不會做什麼壞事,在嚴格我都能安然度過的。我想最重要的癥結不在於工人對我談了什麼,這於今天不管怎麼樣的,我是簽了契約,但這契約中間的履行過程以及房東的處理態度、事前對於房屋狀況做了隱匿,是的 我是因為剛出社會 簽了這樣的契約,但不表示,我就因此變成了弱勢的一方,必須任由他這樣的處理方式來"維護"宰割我住屋的品質,兩造對等的法律關係,變成他自訂法律細則的遊戲規則,自圓其說。法律是保護理解法律的人,搬弄法律的人只能嚇虎不能理解法律的人,在這裡我就不便多做贅述。第一法官通常是偏向租屋人的權益,第二我們所簽的契約並未到法院公證,基本上他所產生的約定效益是少的,但是我並沒有這樣不繳房租,擅自遷離,或不配和修繕,但是我這樣的配合,卻換來房東認為,我的界線是模糊的,錯的,如果真要弄到法院,真的講坦白的既使是我對好了,對我又有什麼好處,浪費了人生青春,我也不過是想住安全不會漏水的房子、善進修繕責任的房東、不要再睜眼說瞎話,不要再愚弄我"事前不知道、房客沒反應、反正不會滴到你" 的
這種話,也確實,如果他要拿法律所謂的什麼"修繕不彰房客不得解除契約" 以至於對於還我訂金這件事變成是厚愛我這位房客的話,那麼請記得法律雖在某些章節某些條文是這樣的意思但法官可不是用這一條就判定房東豁免相關責任,法律是眾觀的,從多方面去判定的,拿這種單一條文的來嚇唬房客的,也只是他自認為的一種護身符罷了,並不是還我訂金,就像封口費一樣。我想最快,又有效的辦法,讓租屋人進步的方法,就是從我的例子去得到經驗和啟發,租屋人隻身在外打拼,實為不容易也辛苦,我雖無法成功變成房東提供盡善的服務給房客,但我能做的,為這個社會我需要提供出來,讓其他人免於這種辛苦,讓不肖的房東鼠輩,在這個社會上自然滅亡~~!
您好 看見各位對於這件事路見不平也好,或者有其他想法也好,我也都還是很謝謝各位把自己的想法讓我自己當成自己的經驗,並且能夠更加的把事情釐清。
坦白說,我在外租房子的經歷並不是很多,所以簽約前眉眉角角的事情跟眼力都磨的不夠利,因為我們簽約的時候搬家工人正在忙進忙出,他看見房東拿著契約書一條一條一個字一個字在宣明他房東的立場,我當時並沒有覺得不好,尤其他說"若修繕不彰,則乙方須無條件配合修繕不得異議" 在不知道房東會如何處理漏水情形、以及真的沒有張大眼睛去看漏水汙漬的蛛絲馬跡" 我真的以為這樣沒有不好阿,反而覺得他是一位很認真的房東我內心裡還大大的讚許,念條文很認真。因為我是有誠意,並且願意長期租賃您的房子,房子有問題,我配合修繕這是很天經地義的事情。最後我到樓下付搬家費時,搬家工人對我說的一席話我當時還摸不著頭緒,還懷疑他想幹嘛 他說"我搬家這麼久,我從沒看過簽契約會一條一條這樣念的,通常就是稍微代過需要注意的地方,不然你就要很小心,因為他會拿這個來堵你" 我說是喔 "他接著說 "我看過那麼多房東,我看到他們兩個我第一個感覺就是很怪,我建議還是不要租這裡" 是的 這是我們完整的對話內容,但當時已經晚上9點,也已經簽了,我想我不會做什麼壞事,在嚴格我都能安然度過的。我想最重要的癥結不在於工人對我談了什麼,這於今天不管怎麼樣的,我是簽了契約,但這契約中間的履行過程以及房東的處理態度、事前對於房屋狀況做了隱匿,是的 我是因為剛出社會 簽了這樣的契約,但不表示,我就因此變成了弱勢的一方,必須任由他這樣的處理方式來"維護"宰割我住屋的品質,兩造對等的法律關係,變成他自訂法律細則的遊戲規則,自圓其說。法律是保護理解法律的人,搬弄法律的人只能嚇虎不能理解法律的人,在這裡我就不便多做贅述。第一法官通常是偏向租屋人的權益,第二我們所簽的契約並未到法院公證,基本上他所產生的約定效益是少的,但是我並沒有這樣不繳房租,擅自遷離,或不配和修繕,但是我這樣的配合,卻換來房東認為,我的界線是模糊的,錯的,如果真要弄到法院,真的講坦白的既使是我對好了,對我又有什麼好處,浪費了人生青春,我也不過是想住安全不會漏水的房子、善進修繕責任的房東、不要再睜眼說瞎話,不要再愚弄我"事前不知道、房客沒反應、反正不會滴到你" 的
這種話,也確實,如果他要拿法律所謂的什麼"修繕不彰房客不得解除契約" 以至於對於還我訂金這件事變成是厚愛我這位房客的話,那麼請記得法律雖在某些章節某些條文是這樣的意思但法官可不是用這一條就判定房東豁免相關責任,法律是眾觀的,從多方面去判定的,拿這種單一條文的來嚇唬房客的,也只是他自認為的一種護身符罷了,並不是還我訂金,就像封口費一樣。我想最快,又有效的辦法,讓租屋人進步的方法,就是從我的例子去得到經驗和啟發,租屋人隻身在外打拼,實為不容易也辛苦,我雖無法成功變成房東提供盡善的服務給房客,但我能做的,為這個社會我需要提供出來,讓其他人免於這種辛苦,讓不肖的房東鼠輩,在這個社會上自然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