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聊房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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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樓 發表於2011-04-18 02:58
存證信函的用意 只在於通知並警告對方 其實 根本沒有法律效用!!
為證明出租人曾為催告,其「非對話意思表示」已到達對方,避免各說各話的情形,最好的方式就是以存證信函寄達。一旦送達對方,無論對方如何狡辯,寄件人均已掌握有利證據,日後於訴訟上亦可作為一重要證據
存證信函一定是採書面的方式,又載有發信人和收信人,與發信的時間,因此不會造成口說無憑的情形,將來如果為了某件事實有所爭議時,曾經發出的存證信函就是最好的呈堂供證。
例如 2月1日 合約到期 你就可以在1月1日寄出 表明"如在合約2月1日到期前 不重新簽訂合約 將於合約到期後 不再續約 ....."
我常說 當房東第1要務就是要先保護好自己!!多保存些證據 未雨綢繆 定是對自己有利的!!
為證明出租人曾為催告,其「非對話意思表示」已到達對方,避免各說各話的情形,最好的方式就是以存證信函寄達。一旦送達對方,無論對方如何狡辯,寄件人均已掌握有利證據,日後於訴訟上亦可作為一重要證據
存證信函一定是採書面的方式,又載有發信人和收信人,與發信的時間,因此不會造成口說無憑的情形,將來如果為了某件事實有所爭議時,曾經發出的存證信函就是最好的呈堂供證。
例如 2月1日 合約到期 你就可以在1月1日寄出 表明"如在合約2月1日到期前 不重新簽訂合約 將於合約到期後 不再續約 ....."
我常說 當房東第1要務就是要先保護好自己!!多保存些證據 未雨綢繆 定是對自己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