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奈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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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樓 發表於2011-06-10 09:45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不動產(房屋、土地)課徵範圍: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即將於6月1日施行,其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計算方式,是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例如取得不動產於101年1月1日辦竣不動產登記,101年12月31日訂定銷售契約出售該不動產,持有期間為1年。關於不動產(房屋、土地)課徵範圍,茲簡單整理列舉如下:
[code]一 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 [/code]
[code]第1項第1款規定)。[/code]
[code]二 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參特種貨物及勞務[/code]
[code]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code]
三 非屬本法第5條列舉之特種貨物。
又不動產奢侈稅是以「銷售」為課稅要件,因此租賃、贈與均不課稅,而
課稅時是以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稅率則分為10%、15%二種:
[code]一 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code]
[code]二 持有期間在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code]
[code] 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code]
[code]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code]
[code],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code]
[code]納稅額。[/code]
[code][/code][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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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即將於6月1日施行,其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計算方式,是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例如取得不動產於101年1月1日辦竣不動產登記,101年12月31日訂定銷售契約出售該不動產,持有期間為1年。關於不動產(房屋、土地)課徵範圍,茲簡單整理列舉如下:
[code]一 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 [/code]
[code]第1項第1款規定)。[/code]
[code]二 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參特種貨物及勞務[/code]
[code]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code]
三 非屬本法第5條列舉之特種貨物。
又不動產奢侈稅是以「銷售」為課稅要件,因此租賃、贈與均不課稅,而
課稅時是以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稅率則分為10%、15%二種:
[code]一 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code]
[code]二 持有期間在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code]
[code] 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code]
[code]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code]
[code],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code]
[code]納稅額。[/code]
[code][/code][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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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回覆最后被管理員編輯於:2011-06-11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