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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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7-09-07 16:29
[code]租賃契約期限屆滿前,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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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租賃契約,則寫為:租賃契約期限屆滿前,除本契約約定外,租賃雙方不得終止契約
因為下方兩條之規定:(如果沒加上去,那跟不定期限租賃一樣對房東沒保障了)591的租約範本有這條,討論區也有人說過,我當時還一頭霧水說當然不得終止,當時我錯了。[/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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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3 條 | [code]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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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0 條 | [code]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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