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46.219.*** |
- 1樓 發表於2009-05-05 14:11
這次租房子的契約應該是房屋管理公司自有的制式契約..所以對其中2條想請教對法律有概念人
士幫我解惑一下...
1.滯納金:延遲繳納租金自第五天起,每天加收月租金的百分之一,按天計算。滯納金隨
隔月租金一同收取,如乙方(就是我)拒絕繳納則甲方有權由押金中扣除。
2.違約處理:乙方違反第五條之使用租任房屋之限制(契約中有一些使用限制),或欠托租金達
15日,以方同意甲方可不經催告得以終止契約,屋內之物品視同放棄營甲方處置。
目前承租一段時間了~還沒有遲繳和違反其他規定~但是想知道這兩條的意思
請問:1.遲繳房租收取滯納金是合理或合法的嗎?(雖然已經簽約了)
2.假設遲繳房租~房東在15天之內無法自行終止契約~也就是說除非我到第16天都還沒繳房租~
否則15天之內房東不能叫我搬走或換鎖匙之類的?(抱歉~此問題不是針對各位房東~只是想
清楚條約的意思~"~)
士幫我解惑一下...
1.滯納金:延遲繳納租金自第五天起,每天加收月租金的百分之一,按天計算。滯納金隨
隔月租金一同收取,如乙方(就是我)拒絕繳納則甲方有權由押金中扣除。
2.違約處理:乙方違反第五條之使用租任房屋之限制(契約中有一些使用限制),或欠托租金達
15日,以方同意甲方可不經催告得以終止契約,屋內之物品視同放棄營甲方處置。
目前承租一段時間了~還沒有遲繳和違反其他規定~但是想知道這兩條的意思
請問:1.遲繳房租收取滯納金是合理或合法的嗎?(雖然已經簽約了)
2.假設遲繳房租~房東在15天之內無法自行終止契約~也就是說除非我到第16天都還沒繳房租~
否則15天之內房東不能叫我搬走或換鎖匙之類的?(抱歉~此問題不是針對各位房東~只是想
清楚條約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