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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樓 發表於2022-06-24 03:26
承租人未返還房屋時,如何視為租賃關係消滅完成點交手續
此問有兩個要件,其一為租賃關係終止、其二為完成點交手續
在第一個要件上,出租人欲將租賃關係終止狀況有三
1.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2.依雙方訂立之契約約定,得提前終止者。
3.其他依相關民法、租賃住宅法中明定得提前終止之要件(諸如收回自用、承租人損壞房屋等)
謹慎而言,除非租約經由公證,則可經公證逕受強制執行,一般租屋契約之終止需經由法院認定裁決方可視為租賃關係終止、進行屋況與設備的點交,此為最為正規的方法
第二要件上,依租賃住宅法第12條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此問有兩個要件,其一為租賃關係終止、其二為完成點交手續
在第一個要件上,出租人欲將租賃關係終止狀況有三
1.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2.依雙方訂立之契約約定,得提前終止者。
3.其他依相關民法、租賃住宅法中明定得提前終止之要件(諸如收回自用、承租人損壞房屋等)
謹慎而言,除非租約經由公證,則可經公證逕受強制執行,一般租屋契約之終止需經由法院認定裁決方可視為租賃關係終止、進行屋況與設備的點交,此為最為正規的方法
第二要件上,依租賃住宅法第12條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