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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20-07-20 15:24
想請教各位有相關求租或出租經驗的大家最近因工作需求須在外承租房子,我與朋友於6/18看房後表示願意承租房子,但確定承租時間簽訂是7/10房仲表示表示我們有誠意承租所以先簽約,起租日寫7/10,先付押金兩個月及房仲費,我們同意,也提出我們的訴求為1.房子油漆重新粉刷2.更換衣櫃3.廁所浴室除霉4.不用電視櫃、客廳大桌子、客廳三層櫃。經房仲協調 ,房東也同意我們需求於6/22三方簽訂紙本契約書,繳交2個月押金及半個月房仲服務費。.原定7/10預計點交交屋,房仲於7/8告知房東腳扭傷東西尚未整理好,且油漆也尚未完工希望延至7/13點交交屋,予以體諒同意延至7/13號點交交屋,但因已排定好搬入私人物品進入房屋,故於房東協調能否先行站留置物品存放,房東表示可以。.7/11經過房東同意後把部分私人物品搬過去,請房東拿鑰匙開門,發現房屋髒亂,且房東私人物品有一半以上都為未整理及環境清潔(浴室黃垢,廚房排油煙機油垢,櫥櫃內未擦拭也都有私人物品存放)後來房東在租客行李未搬完就先行離開,鑰匙只能暫存在房客身上。7/12告知房仲入內看到的房內情形,房仲表示會與房東提醒清潔整理。.7/13與房仲至屋內看房點交,屋況一樣未整理與7/11看到情形一樣,房仲告知房東今日無法點交(提供照片當證據)。7/14 群組提問屋況問題,屋主表示會整理好,17號再約時間。.7/17再次點交私人物品及環境已有打掃搬走了,但先前提出的家俱並未未搬,並說六日再來搬走房客經由這些過程已覺得延遲交屋太久不願繼續承租,要回兩個月押金,房仲表示這樣無法退回2個月押金,依照合約精神只能退回押金一個月,這讓我們覺得不合理。過程中都是因為房東的問題導致我們不能入住,入住環境不宜入住,現在說是我們主張解約視同違約故無法要回兩個月押金。又主張我再7/11已拿到鑰匙,房東視為已交屋,但我們實質上都未做到清點水電瓦斯表及屋內環境狀況拍照留存,我也因為屋內雜亂根本沒有入住過依民法規定 因房東延遲交屋,房客有權可以終止合約的吧? 想請問各位有遇過這樣的經驗又該怎麼處理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