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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少少 | |
註冊: | 2014-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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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9-04-16 21:23
我一棟房子出租、房客先說整理房子要我先給他整理、從三月初給他鑰匙、三月15簽約、四月一日開始算租金、簽約時藉口說沒帶錢、要我四月再一起給.結果四月四日打電話給他、他說不租了、租金2萬3、我們合議他賠我一萬、並三天內寄鑰匙給我、4月5日打電話不接了、傳LINE已讀不回、連鑰匙也不還、我寄了存證信函給他也不理、請問⋯這樣合約還成立嗎?、我能吿他侵佔嗎?我如何向他求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