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牙 | |
註冊: | 2007-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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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8-10-13 23:10
簽了一份租約 為3年期, 目前只住了1年2個月, 因為個人因素, 無法承租下去, 想提早解約.預定住滿1年6個月. 簽約日是106年8月10日. 用的是書店的制式合約, 有一條甲乙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必須在1個月前通知對方, 同時支付對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這我可以接受. 但合約另有第十五條:
乙方(承租方)若有違約情事, 致損害甲方(房東)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 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 律師費用, 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請問若我提早解約, 是否也要付完 未住的1年多的租金? (依第十五條之規定)?
懇請指教, 謝謝
乙方(承租方)若有違約情事, 致損害甲方(房東)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 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 律師費用, 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請問若我提早解約, 是否也要付完 未住的1年多的租金? (依第十五條之規定)?
懇請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