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先生 | |
註冊: | 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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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7-10-02 12:10
【承租前】
租屋前在本平台上瀏覽到目前所承租的物件,在網站資料中刊登內容是標示為"2F/4F",並且在瀏覽後於該物件網頁裡提出:"請問是木質地板嗎?冰箱是雙門的嗎?"此則留言,並有收到房東端回覆:"地板是磁磚的,雙門小冰箱,歡迎現場看房喔~"此則留言。
【承租過程】
在看房時,經房東口頭告知租屋網站上所刊登的2F物件已承租,並口頭告知僅剩3F一樣房型/租金的物件可承租(3F物件無網路刊登公開資料可查),見看房後房間狀況均可接受且經房東告知各租屋條件/狀況均與網路刊登之2F物件相同,遂逐步完成3F物件的承租。
{備註}看房後遂得知網頁內所刊登的圖片並非全攝自2F物件,而是攝自所有承租物件的隨機選圖。
【承租後】
[狀況1]
在簽訂租賃契約當時,房東臨時要求在契約書的預設共八項條文外,另添加第九條。該條款內容的適洽性與是否具有合法效力想請教版上先進的意見,該條文內容為:
"承租人或同居人如有違反善良風俗與違法立即遷出,並沒收押金。房屋若發生自殺事件,承租人需負擔屋價損失及懲罰性賠償。"
[狀況2]
簽訂契約後,所承租的3F房間內所附的冰箱設備其規格為單門式的冰箱,與承租前(網路瀏覽時提問)所得到的答覆及(看房時)所告知的規格(雙門式)有出入。欲向房東提出此狀況前,擔心是否會因當時網路刊登物件為2F而非我所承租的3F而無立場?
[狀況3-1]
房東在租屋平台上所刊登之物件為租金7xxx元,租金中包含了水費、第四台以及網路合計共三項。在簽訂契約後搬入時,發現第四台與網路均無法使用,並隨即向房東反應,但房東答覆是第四台與網路會有專人在9月底或是10月初前來架設線路後方可使用。想請教先進的問題是:所簽訂的契約內容明訂租賃期間為民國106年9月25日起至民國107年9月24日止,對於租賃期間內無法得到應有的服務(第四台及網路)時,承租方是否有權提出任何賠償性的要求?
[狀況3-2]
承上述狀況,房東更於契約書內另行加註有以下條文:"水費每個月第二人收貳百元整。"
想請教該加註條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租屋前在本平台上瀏覽到目前所承租的物件,在網站資料中刊登內容是標示為"2F/4F",並且在瀏覽後於該物件網頁裡提出:"請問是木質地板嗎?冰箱是雙門的嗎?"此則留言,並有收到房東端回覆:"地板是磁磚的,雙門小冰箱,歡迎現場看房喔~"此則留言。
【承租過程】
在看房時,經房東口頭告知租屋網站上所刊登的2F物件已承租,並口頭告知僅剩3F一樣房型/租金的物件可承租(3F物件無網路刊登公開資料可查),見看房後房間狀況均可接受且經房東告知各租屋條件/狀況均與網路刊登之2F物件相同,遂逐步完成3F物件的承租。
{備註}看房後遂得知網頁內所刊登的圖片並非全攝自2F物件,而是攝自所有承租物件的隨機選圖。
【承租後】
[狀況1]
在簽訂租賃契約當時,房東臨時要求在契約書的預設共八項條文外,另添加第九條。該條款內容的適洽性與是否具有合法效力想請教版上先進的意見,該條文內容為:
"承租人或同居人如有違反善良風俗與違法立即遷出,並沒收押金。房屋若發生自殺事件,承租人需負擔屋價損失及懲罰性賠償。"
[狀況2]
簽訂契約後,所承租的3F房間內所附的冰箱設備其規格為單門式的冰箱,與承租前(網路瀏覽時提問)所得到的答覆及(看房時)所告知的規格(雙門式)有出入。欲向房東提出此狀況前,擔心是否會因當時網路刊登物件為2F而非我所承租的3F而無立場?
[狀況3-1]
房東在租屋平台上所刊登之物件為租金7xxx元,租金中包含了水費、第四台以及網路合計共三項。在簽訂契約後搬入時,發現第四台與網路均無法使用,並隨即向房東反應,但房東答覆是第四台與網路會有專人在9月底或是10月初前來架設線路後方可使用。想請教先進的問題是:所簽訂的契約內容明訂租賃期間為民國106年9月25日起至民國107年9月24日止,對於租賃期間內無法得到應有的服務(第四台及網路)時,承租方是否有權提出任何賠償性的要求?
[狀況3-2]
承上述狀況,房東更於契約書內另行加註有以下條文:"水費每個月第二人收貳百元整。"
想請教該加註條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