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諺小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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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7-09-16 00:26
如題,我是一名學生,在去年2016/9月/10日起與房東簽訂1年的租約,而租金都是2個月繳一次,直到今年9月,在7-9房租繳完後,我覺得我有意想換房子於是有跟房東討論說是否能算我便宜,原價5750,房東說可以於9-11月起1個月從5750變成5000,所以我月初9/1就又把9-11的租金共10000元匯款至房東帳戶了,但是我朋友最近他租了一間很大的房子說我可以去住(算是老朋友了),我的問題是如果我想退租,依照法律,我可以要求房東把10/10~11/10的一個月租金+上押金2個月退還嗎? 若提前告知可以嗎? 另外租約剛好滿1年 也無另簽定,我會不會拿不到押金? 另外9/10~11/10 的錢通常都在9/1(月初)繳費,我也怕後面那個月拿不回來? 有請法律專業?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