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實房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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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樓 發表於2018-05-12 18:00
回覆 35樓及37樓 永慶葉務:
<以下內容來取自蘋果日報網路>
【余佩樺╱綜合報導】租屋總會碰上想換環境,而搬離原本住所,有人可能是提前解約,也有人是到期終止租約。專家指出,租屋時,若是簽立定期租約,如無法定事由,任何一方是不得任意終止租約。若想提前終止,其中一方須付違約金,另依習慣得先期通知,即1個月前通知較恰當。
租房子時,有可能因為房東惡意亂調價,使得租客想提前終止租約搬離;或者也有租客在同個地方待久了,想換環境因而搬離原住所。永慶房屋契約課經理陳俊宏說:「租客與房東簽的是定期租約,在期限屆滿前,如無法定事由,雙方任何一方是不可以任意終止租約。」
21世紀不動產法務副理邱創智說:「雙方非民法所定理由想提前解約,可留意合約上有無解約條款,若無,通常提出解約那方,須付違約金。」提出解約1個月前通知較為恰當,讓雙方有個緩衝期。另外,要提前終止租約,除了口頭通知外,最好再簽份書面合約,對雙方有保障。邱創智說,若合約上無記載解約條款以及違約金,提出解約方,是可跟另一方舉證提出損害賠償。違約金通常為1~2個月租金費用,有的房東會從押金扣除,不足則再補。若是一般到租約到期不再續租,房東做完最後點交時,房客要記得將押金要回。
定期租約下,房東想提前解約,得依據《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如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或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非法為使任物之使用收益,經阻止而繼續做用等,才可立刻通知房客終止租約。至於房客想提前解約,得符合《民法》第424條租賃物有瑕疵危及安全健康時,或是《民法》第430條出租人有修繕義務,經催告仍不修繕時等,才可提出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