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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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7-02-01 04:39
再重新作契約(套房)
有一點非常困擾
就是契約的審閱期間
我的狀況是非常多人看房時立刻簽約立即入住
下定後長期需3天內完成簽約,短期須當天完成簽約,開始起算
承租人如果沒有下定或直接簽約,尤其是大月時,根本人一走說考慮就沒房了
或是電話說要來,來的途中就沒房了
根本不符合實際出租狀況
有一點非常困擾
就是契約的審閱期間
我的狀況是非常多人看房時立刻簽約立即入住
下定後長期需3天內完成簽約,短期須當天完成簽約,開始起算
承租人如果沒有下定或直接簽約,尤其是大月時,根本人一走說考慮就沒房了
或是電話說要來,來的途中就沒房了
規定的審閱期間3天實在不知道該怎處理
難不成外縣市來看房,給契約書看人家要簽約,然後堅持契約拿回去看3天再來?
多的是外縣市的人來租
根本不符合實際出租狀況
大家對這條怎做?
寫簽約時視同已達審閱期間?
可是不是說審閱期間不得拋棄嗎?
如果即使我堅持,那對要租的人也是困擾啊
此文章最后編輯於:2017-02-01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