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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6-08-22 15:55
親愛的會員,您好!
网站近期接到台南市政府之觀光旅遊局公函,關於廣告備註【經營民宿】、【日租套房】等相關字眼的廣告,進行內容更正公告:
按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及第25條第2項規定,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應依法取得登記證始得營業。次按民宿管理辦法第5條關於可設立民宿地區之規定係以下列地區為限:【一、風景特定區;二、觀光地區;三、國家公園區;四、原住民地區;五、偏遠地區;六、離島地區;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八、金門特定區計劃自然村;九、非都市土地】;非屬上述可設立民宿地區範圍。目前台南市縣市合併前之原六區(北區、東區、南區、中西區、安平區、安南區),除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和台江國家公園以外範圍,依現行法規均不得作為民宿使用。
因此即日起,刊登租售屋廣告時,若未取得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登記證,請大家刪除【民宿】、【日租】等相關文字及敘述。
若您在使用中有任何的意見和建議,歡迎聯絡客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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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最后編輯於:2016-08-22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