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小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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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6-05-19 02:38
83年12月31號以前的台北市違建還是要依法拆除,
只是行政機關為了優先處理84年1月1日以後的違建,
所以針對這些違建拍照列管,日後再依計畫拆除。
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4條,對違建定義:
一、新違建:指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本規則第5條: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6條至第22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本規則第25條: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50號判決,甲君主張民法依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乙君將頂樓違建拆除。而台北市建管機關未拆除乙君違建,係基於行政資源整體運用之考量,而暫緩處理83年12月31日以前既存之舊違章建築,尚不足以認定頂樓違建係屬合法。
由此可知,除非太陽從西邊出來,否則就沒有違建不會被拆這回事。
然而住戶遇到83年12月31日以前的違建就束手無策了嗎?故事還沒結束,有些住戶會惱羞成怒主張頂加違建所有人涉及竊占罪。
依據司法院77廳刑一字1611號函:公寓大廈各共有人之共有權係抽象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並非有具體的特定部份,因此共有人若未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擅自占有,其有不法利益之意圖甚為顯然,應構成竊佔罪。
再依據法務部法85檢二字0376號:公寓大廈頂樓住戶,未經其他住戶同意,擅自在頂樓平台加蓋違建房屋使用,縱使留有供其他住戶進出頂樓平台之通道與空間,但已足見其有竊佔意圖及犯行。
頂加違建所有人自保之道就是取得其他住戶的同意,但只要取得違建正樓下住戶同意還是整個社區的同意,不要懷疑答案就是後者。
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樓頂平台係屬同棟大樓之公共部分,甲君欲在屋頂平台搭建違建物,本應取得全體區分建築物之所有人同意,而非僅取得其垂直下方各住戶之同意即可。甲君雖然提出已取得部分住戶間之協議書,欲證明得在樓頂平台搭建房屋,亦非可採。
頂加違建雖然可以增加使用面積或租金收入,但也常常充滿爭議。很多住戶基於十幾年的老鄰居關係,選擇忍氣吞聲相安無事。一旦發現房屋已轉手換人,有些樓下的鄰居就不再是那麼溫馴恭儉。所以最好的辦法還是識時務者為俊傑,努力做好住戶關係經營,例如:裝潢時,順便幫整棟公寓免費粉刷公共樓梯間或多分擔洗水塔費用等。
【以上言論皆為個人淺見,若有錯誤或不妥之處,敬請多多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