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午先生 | |
註冊: | 2014-03-11 |
文章: | 1 |
回覆: | 0 |
- 1樓 發表於2015-10-01 06:39
我在今年8/1搬進錦州街某公寓,當初在網路上看到照片覺得還算不錯,當場看了之後覺得跟照片落差挺大的,但當時急著要租所以也就不太在意,後來跟房東付了訂金4000元,原本房租是12999+1(網路上寫)後來有殺價到成12000整數,電費一度5元,但因有養狗,且房東也同意,於是隔天就簽約,在簽約當天房東拿著自己製作的合約書,後面又補上了一張手寫的附加條約,有關於狗的,內容還可接受,但她再自行製作的合約行又附帶了一條(如未租滿一年需補足租金),不懂這句話的意思,房東就說是要強制我租滿一年,不到半年扣兩個月押金,不滿一年半年以上扣一個月押金,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因為兩份合約只有房東那份是完整的,我的沒有,且房東連身分證字號都沒填寫,本來不想租,卻怕房東訂金不還,沒想到更慘..。
再來是第一個月要收我租金的時候他給了我一張手寫的費用明細,明細如下:
租金:12000
第四台 100
電費:原度數->3587
本期->4060
共473度 473-40 40x5(當初說的一度5元)=200
433x7=3031
公用電:60度(瓦斯、洗衣機、走廊、樓梯、網路)x5=300 (60度沒有依據)
租金12000+電費3031+公電300+第四台100=15631
第2個月是:
租金:12000
第四台 100
電費:原度數->4060
本期->4400
共340度 40x5(當初說的一度5元)=200
300x7=2100
公用電:60度(瓦斯、洗衣機、走廊、樓梯、網路)x5=300
租金12000+電費2100+公電300+第四台100=14600
這樣的算法很奇怪,也就是說房東當初講好的1度5塊我只能一個月用40度,超過的他一律算7塊,房東說法是台灣電力公司如果度數超過多少就會調漲,但我只用了40度就超過嗎?如果是算總表應該也沒那麼高啊?
且不讓我看電費帳單明細,公電費也沒有依據,且這些費用是一開始就沒說明,合約也沒有寫,請問可以去檢舉他嗎?
再來是垃圾問題,當初簽約時詢問她垃圾如何處置,他一再告知說只要丟樓下小吃店即可,後來發現我丟的垃圾被丟回到樓下大門˙,
房東才說要把垃圾分成小包,因為人家垃圾是秤重的,後來我分成小包後又被丟回,且房東告知說樓下小吃店要調監視器來舉發,當天我親自拜訪小吃店老闆娘解釋說是樓上的房東告訴我說丟這邊就可以,一問之下才知道說房東根本沒有與小吃店協調說可以丟,大小包都不行,後來找房東理論跟她說我可能會住到9月底,但並沒確定說要搬走,因為詢問房東押金問題她遲遲不回應,因為怕合約上會被扣兩個月押金所以不得以又住了下來,看到了第二個月的費用越看越不甘心,因為後來有協調繼續住,房東會扣公店費,後來又反悔,因我不看電視所以第四台不算,然後他就在第二個月的帳單上要我把電視歸還,我也不知道說什麼..
想請問各位這樣我可以到消基會去申訴嗎?如果房東在合約期間內要我搬走是不是要提前說並退還我所有押金?
還有一些物品是簽約時有寫上,後來用不到先還回去但未刪除的,有必要合約重擬嗎?
再來是第一個月要收我租金的時候他給了我一張手寫的費用明細,明細如下:
租金:12000
第四台 100
電費:原度數->3587
本期->4060
共473度 473-40 40x5(當初說的一度5元)=200
433x7=3031
公用電:60度(瓦斯、洗衣機、走廊、樓梯、網路)x5=300 (60度沒有依據)
租金12000+電費3031+公電300+第四台100=15631
第2個月是:
租金:12000
第四台 100
電費:原度數->4060
本期->4400
共340度 40x5(當初說的一度5元)=200
300x7=2100
公用電:60度(瓦斯、洗衣機、走廊、樓梯、網路)x5=300
租金12000+電費2100+公電300+第四台100=14600
這樣的算法很奇怪,也就是說房東當初講好的1度5塊我只能一個月用40度,超過的他一律算7塊,房東說法是台灣電力公司如果度數超過多少就會調漲,但我只用了40度就超過嗎?如果是算總表應該也沒那麼高啊?
且不讓我看電費帳單明細,公電費也沒有依據,且這些費用是一開始就沒說明,合約也沒有寫,請問可以去檢舉他嗎?
再來是垃圾問題,當初簽約時詢問她垃圾如何處置,他一再告知說只要丟樓下小吃店即可,後來發現我丟的垃圾被丟回到樓下大門˙,
房東才說要把垃圾分成小包,因為人家垃圾是秤重的,後來我分成小包後又被丟回,且房東告知說樓下小吃店要調監視器來舉發,當天我親自拜訪小吃店老闆娘解釋說是樓上的房東告訴我說丟這邊就可以,一問之下才知道說房東根本沒有與小吃店協調說可以丟,大小包都不行,後來找房東理論跟她說我可能會住到9月底,但並沒確定說要搬走,因為詢問房東押金問題她遲遲不回應,因為怕合約上會被扣兩個月押金所以不得以又住了下來,看到了第二個月的費用越看越不甘心,因為後來有協調繼續住,房東會扣公店費,後來又反悔,因我不看電視所以第四台不算,然後他就在第二個月的帳單上要我把電視歸還,我也不知道說什麼..
想請問各位這樣我可以到消基會去申訴嗎?如果房東在合約期間內要我搬走是不是要提前說並退還我所有押金?
還有一些物品是簽約時有寫上,後來用不到先還回去但未刪除的,有必要合約重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