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33.118.*** |
- 1樓 發表於2007-09-04 14:22
郭同學承租套房,每學年支付租金80000元,其父親想透過申報租金支出,來節省一點稅負,但是房東反對,並表示當初雙方已私下約定以房客不報稅來減免租金金額,且租賃契約內有一條約定內容為:『甲方的稅負如因出租乙方而增加,其增加的部分由乙方補貼,乙方絕無異議。』,如果房客一定要申報租金支出,房東一定會要求房客補貼稅負增加的差額。
房東在契約書上要求租賃所得稅由房客負擔之約定是否合法?
房東在契約書上要求租賃所得稅由房客負擔之約定是否合法?
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 徐志明律師 協助回覆
問題陳述:
郭同學承租套房,每學年支付租金80000元,其父親想透過申報租金支出,
來節省一點稅負,但是房東反對,並表示當初雙方已私下約定以房客不報稅來
減免租金金額,且租賃契約內有一條約定內容為:『甲方的稅負如因出租乙方
而增加,其增加的部分由乙方補貼,乙方絕無異議。』,如果房客一定要申報
租金支出,房東一定會要求房客補貼稅負增加的差額。
郭同學的父親認為這一條約定,是幫助房東逃漏稅,而且繳稅是房東的義
務,如果房客不理會這條約定,仍然申報租金支出,房東真的可以要求房客補
貼其稅負增加的差額嗎?
崔媽媽回覆:
依法納稅是憲法上所規定國民應盡的義務,因此若房東、房客雙方在租約
中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支出,這樣的約定將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
但如果契約內約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房客負擔,而不是約定房客禁止報
稅,這樣的約定,雖然法律有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但是這樣的規定並非屬法律上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可以由雙方合意來加以排
除。因此這樣的約定,在經雙方同意並簽署後,即屬合法有效,雙方即應依照
該約定之內容來履行。
因此,在上述的案例中,如果房客不理會契約內對於稅負的約定,逕予申
報租金支出,若因此造成房東增加稅負的負擔,則房東在繳交租賃所得稅之
後,可針對房客未履行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約定,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房客支付
其稅負增加的部分。
參考法源:
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
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
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民法第427條: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按契約自由係指當事人得依其意思合致,
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締結契約與否﹑與何人訂約,契約的內容及方
式如何,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故私法上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約定若干契約必要
之點將來由政府機關決定,以作為其契約之內容,倘就此內容已互相表示意思
一致,且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此項約定,依契約自由
之原則,自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119號判例:民法第427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
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
房東在契約書上要求租賃所得稅由房客負擔之約定是否合法?
房東在契約書上要求租賃所得稅由房客負擔之約定是否合法?
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 徐志明律師 協助回覆
問題陳述:
郭同學承租套房,每學年支付租金80000元,其父親想透過申報租金支出,
來節省一點稅負,但是房東反對,並表示當初雙方已私下約定以房客不報稅來
減免租金金額,且租賃契約內有一條約定內容為:『甲方的稅負如因出租乙方
而增加,其增加的部分由乙方補貼,乙方絕無異議。』,如果房客一定要申報
租金支出,房東一定會要求房客補貼稅負增加的差額。
郭同學的父親認為這一條約定,是幫助房東逃漏稅,而且繳稅是房東的義
務,如果房客不理會這條約定,仍然申報租金支出,房東真的可以要求房客補
貼其稅負增加的差額嗎?
崔媽媽回覆:
依法納稅是憲法上所規定國民應盡的義務,因此若房東、房客雙方在租約
中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支出,這樣的約定將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
但如果契約內約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房客負擔,而不是約定房客禁止報
稅,這樣的約定,雖然法律有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但是這樣的規定並非屬法律上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可以由雙方合意來加以排
除。因此這樣的約定,在經雙方同意並簽署後,即屬合法有效,雙方即應依照
該約定之內容來履行。
因此,在上述的案例中,如果房客不理會契約內對於稅負的約定,逕予申
報租金支出,若因此造成房東增加稅負的負擔,則房東在繳交租賃所得稅之
後,可針對房客未履行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約定,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房客支付
其稅負增加的部分。
參考法源:
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
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
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民法第427條: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按契約自由係指當事人得依其意思合致,
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締結契約與否﹑與何人訂約,契約的內容及方
式如何,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故私法上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約定若干契約必要
之點將來由政府機關決定,以作為其契約之內容,倘就此內容已互相表示意思
一致,且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此項約定,依契約自由
之原則,自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119號判例:民法第427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
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