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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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樓 發表於2014-03-24 02:40
引用 9樓 給我樂透 說:
回覆 5樓 山河英才:
你被告的應該又是另一個發言.他是一個發言一告.也就是針對我剛才PO那段連結他告了七個人.
但是大家都知道.他前陣子狂洗版,所以一定會有很多篇針對他.自然時間上會落差,也就是他可能寫了
好幾十份到處丟.
警察會先做筆錄.基本上是給書記官看的(好像.反正就是上面要看的)
我有問過警察這提告的七個..
法律本來就規定一定要到被告的戶籍管轄法院才有管轄權
你到別的法院開了老半天
法官只能判個管轄錯誤的判決. 形式判決
然後移轉管轄
還是必須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做實質判決
不然就是違法判決
所以. 不是全台灣被她告的都要去台北
是她要去每個被她告到的人的住居所的管轄法院
還有警察局的. 既然千里迢迢. 就不用去了
警察只會轉給地檢署罷了
到地檢署傳喚開庭. 直接寫書狀轉移到被告住居所管轄地檢署和法院
不然轉移有管轄權的遞減法院後一切都要重來
此回覆最后編輯於:2014-03-24 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