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聊房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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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樓 發表於2013-11-15 13:51
房地產交易由於金額龐大,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仲介公司依實務需要而發展出「斡旋金」制度,就是當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而出價與屋主願意的價格有所差距時,為顯示買方之誠意,仲介業者通常會建議買方提出一筆「斡旋金」,以便與屋主進行議價。所謂「斡旋金」依一般民間交易習慣,意思為「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出之金額」,但「斡旋金」在民間習慣上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斡旋金即轉變成定金而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說實在
我沒聽過租屋下斡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