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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08-10-06 12:47
Ø警報設備
Ø滅火設備
Ø避難逃生設備
Ø搶救上必要設施
Ø緊急昇降機
消防工程設備--警報設備
ü設置條件: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者
ü警報設備: 由各式警報設備、火警總機及緊急廣播等系統所組成
1.自動警報設備:
2.手動警報設備:
3.緊急廣播設備:由喇叭與廣播主機所組成
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消防工程設備--滅火設備
ü滅火器:如10磅及20磅手提式滅火器
ü消防栓箱:其內有消防水帶及出水瞄子,其附屬設備有消防泵、消防水管等。
ü撒水設備:一般設置於11樓以上建築物,其功用在於火災早期施以水降溫滅火。
ü水霧設備:功能同撒水設備,唯其為水霧狀
ü泡沫設備:主要以化學泡沫隔絕火源與氧氣來滅火,如停車場
ü消防水池:可設於閥基,其水量 = 基本水量 + 消防栓水量 + 撒水水量 + 泡沫水量 + 中繼水箱水量,未裝設系統之水量以零計。
消防工程設備--避難逃生設備
ü標示設備:出口燈、避難燈、滅火標誌。
ü避難器具:滑台、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
其中緩降機及避難梯之規定如下:
緩降機:設於可直接下降至一樓之外牆。
避難梯:需有60㎝寬,開口80x80 ㎝。
消防工程設備—搶救上必要設施
ü設施:送水口、採水口、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蓄水池。
ü下列場所設置排煙設備:
a.消防法第21條: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居室。
b.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之特別安全梯,門及緊急昇降機間。
c.面積大於 500 平方公尺之公共場所。
d.排煙柵門尺寸 0.36 平方公尺。
e.其設置之管道 0.5 平方公尺以上。
f.排煙室內須設置排煙及送風柵門。
消防工程設備—緊急昇降機
ü緊急昇降機電源接於發電機
ü裝設發電機及蓄電池之處所:為防火構造。屋外時,設有不受積水及雨水侵襲之防水措施者,不在此限。
ü蓄電池設備充電電源之配線設專用回路,其開關上應有明顯之標示。
Ø緊急電源使用符合CNS 10204規定之發電機設備、10205 規定之蓄電池設備或具有相同效果之設備,其容量之計算,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Ø緊急電源容量之計算及簽證:由電機技師負責
Ø機械房各幫浦及發電機間留60公分間距供維修使用。
Ø滅火設備
Ø避難逃生設備
Ø搶救上必要設施
Ø緊急昇降機
消防工程設備--警報設備
ü設置條件: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者
ü警報設備: 由各式警報設備、火警總機及緊急廣播等系統所組成
1.自動警報設備:
2.手動警報設備:
3.緊急廣播設備:由喇叭與廣播主機所組成
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消防工程設備--滅火設備
ü滅火器:如10磅及20磅手提式滅火器
ü消防栓箱:其內有消防水帶及出水瞄子,其附屬設備有消防泵、消防水管等。
ü撒水設備:一般設置於11樓以上建築物,其功用在於火災早期施以水降溫滅火。
ü水霧設備:功能同撒水設備,唯其為水霧狀
ü泡沫設備:主要以化學泡沫隔絕火源與氧氣來滅火,如停車場
ü消防水池:可設於閥基,其水量 = 基本水量 + 消防栓水量 + 撒水水量 + 泡沫水量 + 中繼水箱水量,未裝設系統之水量以零計。
消防工程設備--避難逃生設備
ü標示設備:出口燈、避難燈、滅火標誌。
ü避難器具:滑台、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
其中緩降機及避難梯之規定如下:
緩降機:設於可直接下降至一樓之外牆。
避難梯:需有60㎝寬,開口80x80 ㎝。
消防工程設備—搶救上必要設施
ü設施:送水口、採水口、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蓄水池。
ü下列場所設置排煙設備:
a.消防法第21條: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居室。
b.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之特別安全梯,門及緊急昇降機間。
c.面積大於 500 平方公尺之公共場所。
d.排煙柵門尺寸 0.36 平方公尺。
e.其設置之管道 0.5 平方公尺以上。
f.排煙室內須設置排煙及送風柵門。
消防工程設備—緊急昇降機
ü緊急昇降機電源接於發電機
ü裝設發電機及蓄電池之處所:為防火構造。屋外時,設有不受積水及雨水侵襲之防水措施者,不在此限。
ü蓄電池設備充電電源之配線設專用回路,其開關上應有明顯之標示。
Ø緊急電源使用符合CNS 10204規定之發電機設備、10205 規定之蓄電池設備或具有相同效果之設備,其容量之計算,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Ø緊急電源容量之計算及簽證:由電機技師負責
Ø機械房各幫浦及發電機間留60公分間距供維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