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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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2-12-28 16:24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黃志偉指出,一般認定凶宅標準,主要是陳屍處為「專有部分」也就是主建物、附屬建物,換句話說就是指所有權人室內的空間;「共有部分」,代表社區中庭、頂樓、停車場等。
民眾看屋時要多打聽,並了解凶宅定義,避免買到凶宅。(圖/蔡佩蓉)
至於死亡方式,曾發生跳樓求死地點(房間內跳出)、自殺服毒等非自然死亡的陳屍處,就是凶宅。黃志偉,法院曾有有1件判例,自殺者從12樓跳下,一路重落至8樓雨遮、7樓雨遮及6樓陽台外推之處,最後在5樓陳屍,法官判以上所有地點都是凶宅。
搞懂凶宅定義 否則買到無法求償
看樣子好像是法官判了就算
不過問題是每個法官界定標準都不同
如果真遇到的話恐怕又是麻煩的開始...
民眾看屋時要多打聽,並了解凶宅定義,避免買到凶宅。(圖/蔡佩蓉)
至於死亡方式,曾發生跳樓求死地點(房間內跳出)、自殺服毒等非自然死亡的陳屍處,就是凶宅。黃志偉,法院曾有有1件判例,自殺者從12樓跳下,一路重落至8樓雨遮、7樓雨遮及6樓陽台外推之處,最後在5樓陳屍,法官判以上所有地點都是凶宅。
搞懂凶宅定義 否則買到無法求償
看樣子好像是法官判了就算
不過問題是每個法官界定標準都不同
如果真遇到的話恐怕又是麻煩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