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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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2-09-29 15:42
共有物分割的規定
依我國現行民法,物的共有可能因為法律規定或法律行為而發生,共有人如
果不願意共有關係繼續,任一共有人都可請求分割,所有共有人即應就分割進行
協商,達成協議後,再依協議內容,視其為動產或不動產而按民法有關物權變動
規定完成分割(民法第八二三條、第八二四條第一項、第七六一條、第七五八條)。
問題是,對於如何分割,共有人間若未於事前即有約定或默契,或物的性質有利
於分割,在各方利害難求一致的情況下,協議往往相當費時,甚至在大多數人願
意妥協時,因一人堅持而終告破局。民法針對此種情形,特使任何共有人均得
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此文章最后編輯於:2012-09-29 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