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聊房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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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2-07-11 12:41
我們常見許多公眾人物在電視媒體或網路上面
常常會去強調他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或是保留法律告訴權之類的
特別是發生涉及侵害名譽權的案子時
就可見到袞袞諸公們奮力疾呼:「我要保留我的法律追訴權!」
保留法律追訴權是什麼?真的可以保留嗎?
依現行法規定,唯有因請求、承認、起訴、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等、始構成民法上之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民法第一二九條規定參照)
至於所稱「保留法律追訴權」,並非法律用語,不生法律上之效力。從而,除於「保留法律追訴權」之同時,亦有附帶行為構成「請求」或其他中斷時效事由外,當然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其次,當事人於請求後六個月內未起訴,其時效是否不中斷?
依民法第一三○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事實上,在法律上並沒有「法律追訴權」這個字眼,一般所稱之「法律追訴權」應係指「追訴權」而言。一般來說,刑事追訴機關應於法定期間內,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都有一定的期限,若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這些追訴權,就會發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換句話說,超過追訴權時效者,刑事追訴機關即不得再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處罰,此一法定期間就是追訴權期間。
至於追訴權期間有多久?追訴權期間如何起算?乃分別依犯罪行為人所犯罪名之本刑最高度計算,舉例來說,犯罪的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為三十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為二十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為十年;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拘役或罰金者,為五年。
不管你是要走民法(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在民法第125以下以及其他部份)或是刑法(追訴權時效規定在刑法第80條以下以及其他部份)
法律時效都是從事件發生開始,也就是你具有請求權或是該當告訴權人資格起算,中間除非有法律事由不然絕不中斷。
除了少數法律特別規定可能因為你自己的行為而致使喪失行使權利的法定原因之外,法律根本不管你有沒有聲明保留或是放棄!
換言之,本來就沒有的權利不會因為你在那邊哇哇的說自己保留就會有;本來有的也不會特別因為你哇哇哇的吵鬧而消失。
常常會去強調他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或是保留法律告訴權之類的
特別是發生涉及侵害名譽權的案子時
就可見到袞袞諸公們奮力疾呼:「我要保留我的法律追訴權!」
保留法律追訴權是什麼?真的可以保留嗎?
依現行法規定,唯有因請求、承認、起訴、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等、始構成民法上之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民法第一二九條規定參照)
至於所稱「保留法律追訴權」,並非法律用語,不生法律上之效力。從而,除於「保留法律追訴權」之同時,亦有附帶行為構成「請求」或其他中斷時效事由外,當然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其次,當事人於請求後六個月內未起訴,其時效是否不中斷?
依民法第一三○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事實上,在法律上並沒有「法律追訴權」這個字眼,一般所稱之「法律追訴權」應係指「追訴權」而言。一般來說,刑事追訴機關應於法定期間內,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都有一定的期限,若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這些追訴權,就會發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換句話說,超過追訴權時效者,刑事追訴機關即不得再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處罰,此一法定期間就是追訴權期間。
至於追訴權期間有多久?追訴權期間如何起算?乃分別依犯罪行為人所犯罪名之本刑最高度計算,舉例來說,犯罪的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為三十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為二十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為十年;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拘役或罰金者,為五年。
不管你是要走民法(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在民法第125以下以及其他部份)或是刑法(追訴權時效規定在刑法第80條以下以及其他部份)
法律時效都是從事件發生開始,也就是你具有請求權或是該當告訴權人資格起算,中間除非有法律事由不然絕不中斷。
除了少數法律特別規定可能因為你自己的行為而致使喪失行使權利的法定原因之外,法律根本不管你有沒有聲明保留或是放棄!
換言之,本來就沒有的權利不會因為你在那邊哇哇的說自己保留就會有;本來有的也不會特別因為你哇哇哇的吵鬧而消失。
此文章最后編輯於:2012-07-11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