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3.15.*** |
- 11樓 發表於2012-06-14 21:37
我是路過者,準備離開了,有空再來。
忽然忘了你問的還有頂加違建問題,全台灣滿坑滿谷的為什麼都沒拆,這是有理由的,但是涉及很多法律。
那些頂加建物因違反建築法,依規定要報拆,所以主管機關會先下行政處分,依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再依建築法85條規處罰,行政處分書會先罰建物價格千分之五罰鍰,然後要求補辦手續,如果再不補辦手續,就為必要建物拆除,收到建物的處分書的所有人就會去繳罰鍰,然後再向建管單位要補辦手續,問題是建管單位不敢發執照,一發執照就變合法了,到時會被其他共有人告圖利特定所有人,如果建管單位不發,被處分人就能提起訴願,及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提出課予義務訴訟,要求建管單位一定要發,如果行政處分撤銷,當沒發生還算運氣好,如果真的把建築執照或是使用執照發出來,那全台灣幾百萬戶就會全部去自首,然後要求補發使用執照,這樣那些建物就變就地合法了,但是對於其他共有人就有損失了,當然會有法律問題,所以只要跟頂加有關的拆除,政府只好說這是私人問題,請由民事訴訟處理,政府不敢管啦,現在只能等那些違建更新,自動消失而已,當然啦,只果去告民事訴訟,因有分管契約,還有當初建時你們這些人也沒反對啊,現在要拆,官司真的有的打啦。所以只要是頂加問題,涉及很多相關法律啦,就算官司打贏,判對方是違反建築法,政府也不敢來拆啦。
至於那些會被拆光光的,是能辦建築執而不辦才會被拆,如你在自家空地蓋房,沒申請建照,馬上跑來把你拆光光,不會客氣的,另外如果你把房子蓋在國有土地上,他會叫你自已拆,不拆0他也會來拆光光,師大市那些佔國有地的就被拆光光了,另外一種就是登記使用項目與實際使用項目不同,如台中的一些特定行業也被拆光光,另外就是違反民法767條無權佔有被拆屋還地,先決條件必須是所有權人才能行使,跟頂加的不同,你是共有人,你要拆人家的房子,人家也是共有人,因為有分管契約,所以難拆,不是不能拆,時間要很久啦,更何況是鄰居,還要天天見面,撕破臉真的很難過日子的,如果對方一氣之下做出不符常理的事來,倒楣的還是其他人,台灣人的個性就是膽小怕事的比較多,所以就只好放著啦,當然啦,有些人總是會對這些違建很感冒,但一問其他人,人家也只能說,能拆早就拆光光了,因為涉及很多法律,所以也沒辦法,雖然知道違反建築法,你要請政府主持公道,你po 的那張函就來了,因為是私法問題,你們自已解決。
忽然忘了你問的還有頂加違建問題,全台灣滿坑滿谷的為什麼都沒拆,這是有理由的,但是涉及很多法律。
那些頂加建物因違反建築法,依規定要報拆,所以主管機關會先下行政處分,依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再依建築法85條規處罰,行政處分書會先罰建物價格千分之五罰鍰,然後要求補辦手續,如果再不補辦手續,就為必要建物拆除,收到建物的處分書的所有人就會去繳罰鍰,然後再向建管單位要補辦手續,問題是建管單位不敢發執照,一發執照就變合法了,到時會被其他共有人告圖利特定所有人,如果建管單位不發,被處分人就能提起訴願,及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提出課予義務訴訟,要求建管單位一定要發,如果行政處分撤銷,當沒發生還算運氣好,如果真的把建築執照或是使用執照發出來,那全台灣幾百萬戶就會全部去自首,然後要求補發使用執照,這樣那些建物就變就地合法了,但是對於其他共有人就有損失了,當然會有法律問題,所以只要跟頂加有關的拆除,政府只好說這是私人問題,請由民事訴訟處理,政府不敢管啦,現在只能等那些違建更新,自動消失而已,當然啦,只果去告民事訴訟,因有分管契約,還有當初建時你們這些人也沒反對啊,現在要拆,官司真的有的打啦。所以只要是頂加問題,涉及很多相關法律啦,就算官司打贏,判對方是違反建築法,政府也不敢來拆啦。
至於那些會被拆光光的,是能辦建築執而不辦才會被拆,如你在自家空地蓋房,沒申請建照,馬上跑來把你拆光光,不會客氣的,另外如果你把房子蓋在國有土地上,他會叫你自已拆,不拆0他也會來拆光光,師大市那些佔國有地的就被拆光光了,另外一種就是登記使用項目與實際使用項目不同,如台中的一些特定行業也被拆光光,另外就是違反民法767條無權佔有被拆屋還地,先決條件必須是所有權人才能行使,跟頂加的不同,你是共有人,你要拆人家的房子,人家也是共有人,因為有分管契約,所以難拆,不是不能拆,時間要很久啦,更何況是鄰居,還要天天見面,撕破臉真的很難過日子的,如果對方一氣之下做出不符常理的事來,倒楣的還是其他人,台灣人的個性就是膽小怕事的比較多,所以就只好放著啦,當然啦,有些人總是會對這些違建很感冒,但一問其他人,人家也只能說,能拆早就拆光光了,因為涉及很多法律,所以也沒辦法,雖然知道違反建築法,你要請政府主持公道,你po 的那張函就來了,因為是私法問題,你們自已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