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源 | |
註冊: | 2009-05-30 |
文章: | 13 |
回覆: | 39 |
- 1樓 發表於2012-04-10 10:18
大家好^^
想請教各位前輩...
小弟目前幫忙管理一層五戶的雅房...
想請教一下,對於雅房出租,房屋租貸契約要如何約定使用範圍呢?
如果只是照一般契約簽,只有租屋地址,是不是變成使用範圍變成全部?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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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因房屋租賃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 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一、
二、承租用途:住家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計 年。
第三條 租金:
1.每月租金新台幣 元,每月 日以前繳納。
2.保證金新台幣 元,於租賃期滿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結清水電 費及瓦斯費等後無息返還押租保證金。
第四條 使用租賃物之限制
1.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按日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貳倍之違約金至遷讓日止,乙方絕無異議。
2.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利全部成一部分出借、轉租、頂讓、借住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4.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
5.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6.乙方不得於公共空間內堆置物品,如造成環境髒亂以及其他承租人不便,經告知仍不改善,甲方有權提早終止租賃契約。
7.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損毀,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8.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9.甲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10.房屋之稅捐由甲方負擔,水電費及瓦斯費等由乙方負擔。
11.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13.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家具雜物時,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14.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甲方得沒收保證金全部,且乙方應賠償甲方1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及沒收保證金全部,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乙方絕無異議。
其他約定事項:
立契約當日交付鑰匙三支、電梯感應器、冷氣遙控器。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
立契約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立契約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想請教各位前輩...
小弟目前幫忙管理一層五戶的雅房...
想請教一下,對於雅房出租,房屋租貸契約要如何約定使用範圍呢?
如果只是照一般契約簽,只有租屋地址,是不是變成使用範圍變成全部?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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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因房屋租賃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 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一、
二、承租用途:住家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計 年。
第三條 租金:
1.每月租金新台幣 元,每月 日以前繳納。
2.保證金新台幣 元,於租賃期滿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結清水電 費及瓦斯費等後無息返還押租保證金。
第四條 使用租賃物之限制
1.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按日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貳倍之違約金至遷讓日止,乙方絕無異議。
2.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利全部成一部分出借、轉租、頂讓、借住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4.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
5.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6.乙方不得於公共空間內堆置物品,如造成環境髒亂以及其他承租人不便,經告知仍不改善,甲方有權提早終止租賃契約。
7.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損毀,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8.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9.甲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10.房屋之稅捐由甲方負擔,水電費及瓦斯費等由乙方負擔。
11.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13.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家具雜物時,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14.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甲方得沒收保證金全部,且乙方應賠償甲方1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及沒收保證金全部,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乙方絕無異議。
其他約定事項:
立契約當日交付鑰匙三支、電梯感應器、冷氣遙控器。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
立契約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立契約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