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180.107.*** |
- 1樓 發表於2011-12-24 07:46
對一般人來說,買屋是人生大事,但如果買到的是「凶宅」那就虧大了。但房屋買賣交易相關法規對凶宅的定義模糊,消費者在買屋前可得認真做功課。
台北市一位劉姓民眾,今(100)年7月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經王姓女仲介買下一凶宅,後來房客告知常常遇到鬼壓床等靈異事件,上網蒐尋後才驚覺,原來該棟大樓曾在73年與85年發生兩次重大火災且傷亡慘重,該址樓上更於去(99)年驚傳凶殺雙屍命案。
劉先生在事後與王姓女仲介確認事故屬實後,並且要求停止買賣交易合約,業者卻先開除該名仲介企圖規避責任,致使劉先生花238萬買7坪小套房成了冤大頭,只好向民代陳情。
台北市議員阮昭雄強烈質疑,房仲業者有義務查證屋況並據實以報,但卻刻意隱瞞不動產交易重要資訊,嚴重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顯然該房仲業者為順利成交刻意避而不談。
據了解,房仲業者在「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第15項是否曾經發生火災,與第19項是否曾發生兇殺或是自殺致死之情事二欄均勾否,明顯有缺失、欺瞞之嫌。
台北市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表示,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尚無應記載「凶宅」事宜,且「凶宅」非法律名詞。但凶宅認定標準,可依不動產業者所提供的「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是否為凶宅認定,業者也應盡調查義務。如有廣告不實,違者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處以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檢送不動產經紀業管理獎懲委員會進行懲處。
主任消保官陳碧珠表示,該戶凶宅之認定,確有公開媒體披露。現況說明書是由賣方填寫但業者應負起查證屋況之責,誠實告知與否,如未告知可要求仲介業者解約或退款。未來將盡力協助劉姓買主與業者進行協調,以降低彼此的損失與不便。
至於如何避免買到凶宅,陳碧珠建議,買家可以先上網蒐尋相關資料以保護自身權益,或向附近鄰居詢問,以免被房仲業者蒙蔽實情。
台北市一位劉姓民眾,今(100)年7月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經王姓女仲介買下一凶宅,後來房客告知常常遇到鬼壓床等靈異事件,上網蒐尋後才驚覺,原來該棟大樓曾在73年與85年發生兩次重大火災且傷亡慘重,該址樓上更於去(99)年驚傳凶殺雙屍命案。
劉先生在事後與王姓女仲介確認事故屬實後,並且要求停止買賣交易合約,業者卻先開除該名仲介企圖規避責任,致使劉先生花238萬買7坪小套房成了冤大頭,只好向民代陳情。
台北市議員阮昭雄強烈質疑,房仲業者有義務查證屋況並據實以報,但卻刻意隱瞞不動產交易重要資訊,嚴重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顯然該房仲業者為順利成交刻意避而不談。
據了解,房仲業者在「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第15項是否曾經發生火災,與第19項是否曾發生兇殺或是自殺致死之情事二欄均勾否,明顯有缺失、欺瞞之嫌。
台北市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表示,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尚無應記載「凶宅」事宜,且「凶宅」非法律名詞。但凶宅認定標準,可依不動產業者所提供的「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是否為凶宅認定,業者也應盡調查義務。如有廣告不實,違者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處以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檢送不動產經紀業管理獎懲委員會進行懲處。
主任消保官陳碧珠表示,該戶凶宅之認定,確有公開媒體披露。現況說明書是由賣方填寫但業者應負起查證屋況之責,誠實告知與否,如未告知可要求仲介業者解約或退款。未來將盡力協助劉姓買主與業者進行協調,以降低彼此的損失與不便。
至於如何避免買到凶宅,陳碧珠建議,買家可以先上網蒐尋相關資料以保護自身權益,或向附近鄰居詢問,以免被房仲業者蒙蔽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