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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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樓 發表於2011-10-05 19:56
這是信義房屋對凶宅的保障範圍
1.保障範圍內曾有自然人自殺且因自殺因素不治死亡
2.保障範圍內曾有自然人遭他殺且因他殺因素不治死亡
3.保障範圍內曾有自然人意外死亡.並陳屍該保障範圍內.超過七日以上
保障期限::自買賣交易次日起或點交日次日起算一年內
這是保障內容..''壹年內10倍服務費補償.或不動產估師估價價差價補償''
''若是10年以上凶宅以5倍服務費補償.或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後半價由本公司買回 ''
民法買方對屋主的瑕疵請求權可自知悉瑕疵起6個月.或交付起5年內的除斥期間內主張瑕疵擔保
主張後還有15年的請求權期間得請求權期限..
如果仲介與買方訂立特約.可能使原本對屋主的請求權.因與仲介定立的特約排除在外
2者地時效差多少?你可比較看看..
如果這又是仲介與買方特約則不動產經紀人的責任也可能因特約約定而被排除在外
除非這些規定是強行規定.否則仲介的責任時效可能因此而縮短(只有一年)
再者..對凶宅的認定為何地3項有""陳屍處"".第1.2.項卻沒寫入?
也就是說.只要是一般救護車都會在送醫途中進行急救通常都會注明(到院前或院內)急救無效死亡
這樣你就不夠成兇宅.無法補償..
在用字上它所使用的是""補償"".而不是""賠償""..補償是道義用詞.賠償是法律用詞
所以又把法律責任排除..
搞了半天問題多不多??
1.保障範圍內曾有自然人自殺且因自殺因素不治死亡
2.保障範圍內曾有自然人遭他殺且因他殺因素不治死亡
3.保障範圍內曾有自然人意外死亡.並陳屍該保障範圍內.超過七日以上
保障期限::自買賣交易次日起或點交日次日起算一年內
這是保障內容..''壹年內10倍服務費補償.或不動產估師估價價差價補償''
''若是10年以上凶宅以5倍服務費補償.或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後半價由本公司買回 ''
民法買方對屋主的瑕疵請求權可自知悉瑕疵起6個月.或交付起5年內的除斥期間內主張瑕疵擔保
主張後還有15年的請求權期間得請求權期限..
如果仲介與買方訂立特約.可能使原本對屋主的請求權.因與仲介定立的特約排除在外
2者地時效差多少?你可比較看看..
如果這又是仲介與買方特約則不動產經紀人的責任也可能因特約約定而被排除在外
除非這些規定是強行規定.否則仲介的責任時效可能因此而縮短(只有一年)
再者..對凶宅的認定為何地3項有""陳屍處"".第1.2.項卻沒寫入?
也就是說.只要是一般救護車都會在送醫途中進行急救通常都會注明(到院前或院內)急救無效死亡
這樣你就不夠成兇宅.無法補償..
在用字上它所使用的是""補償"".而不是""賠償""..補償是道義用詞.賠償是法律用詞
所以又把法律責任排除..
搞了半天問題多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