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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1-09-09 07:36
婦人蕭雅雯以低價標得基隆市一間法拍屋,事後發現是凶宅,以法院未載明「凶宅」為由,聲請撤銷拍定程序。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蕭婦不得對已標得的法拍屋,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請求權」,駁回她的聲請。
蕭雅雯以台幣185萬低價,標得台北大國社區一間法拍屋,事後始知,前徐姓屋主於屋內燒炭自殺,因此以法院未公告載明「凶宅」,向法院聲請撤銷拍定程序。
基隆地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正勳認為,法拍屋是否為凶宅,足以影響買方意願及法拍屋價格;警方函查證實徐姓屋主確在97年間於屋內燒炭自殺,法院未予以登載,屬於拍賣程序重大瑕疵,因此撤銷拍賣程序,債權銀行收到裁定書不服而提出異議。
法官林金發指出,法拍屋的拍賣與一般房屋買賣不同。一般房屋買賣,賣方須擔保房屋不是凶宅,若賣方隱瞞,買方可以主張解除契約,甚至請求損害賠償;至於法拍屋的拍賣,強制執行法明定,得標人不得對已標得的法拍屋,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請求權」。縱使蕭婦標下的法拍屋為凶宅、屬物的瑕疵屬實,蕭婦也不得聲請撤銷拍定程序。
林金發說,蕭婦買法拍屋前,應自行查證是否為凶宅,不能於得標後才以屋內有人自殺身亡為由,認為法院執行拍賣時有任何違法情事,而要求撤銷拍賣程序,因此廢棄原裁定,駁回蕭婦撤銷拍定程序的聲請。
一個法院兩個見解????
蕭雅雯以台幣185萬低價,標得台北大國社區一間法拍屋,事後始知,前徐姓屋主於屋內燒炭自殺,因此以法院未公告載明「凶宅」,向法院聲請撤銷拍定程序。
基隆地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正勳認為,法拍屋是否為凶宅,足以影響買方意願及法拍屋價格;警方函查證實徐姓屋主確在97年間於屋內燒炭自殺,法院未予以登載,屬於拍賣程序重大瑕疵,因此撤銷拍賣程序,債權銀行收到裁定書不服而提出異議。
法官林金發指出,法拍屋的拍賣與一般房屋買賣不同。一般房屋買賣,賣方須擔保房屋不是凶宅,若賣方隱瞞,買方可以主張解除契約,甚至請求損害賠償;至於法拍屋的拍賣,強制執行法明定,得標人不得對已標得的法拍屋,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請求權」。縱使蕭婦標下的法拍屋為凶宅、屬物的瑕疵屬實,蕭婦也不得聲請撤銷拍定程序。
林金發說,蕭婦買法拍屋前,應自行查證是否為凶宅,不能於得標後才以屋內有人自殺身亡為由,認為法院執行拍賣時有任何違法情事,而要求撤銷拍賣程序,因此廢棄原裁定,駁回蕭婦撤銷拍定程序的聲請。
一個法院兩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