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聊房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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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1-07-12 02:04
根據消保法第11之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故簽立定型化契約應向業者主張30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否則該條款不成為該契約之內容。
何謂定型化契約?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一部或全部而與消費者訂定之約即稱為「定型化契約」,簡單講一般常見之制式合約均屬之。而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常見定型化契約有預售屋買賣契約、保險契約、運送契約(如購買汽車票、飛機票、火車票)、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旅遊契約、汽車買賣契約、信用卡契約、汽車駕駛訓練契約、瘦身美容契約等,均有消保法之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所謂「七天鑑賞期」, 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
租賃,屬於契約行為的一種。大部份的契約行為,只需要口頭約定就能成立,並且生效。所以並不屬於定型化契約,也不是郵購或訪問買賣的商品.因此,不會有"鑑賞期"或是"審閱期"!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41號公告頒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6次委員會議通過)
一、契約審閱權
房屋出租人如為企業經營者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承租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何謂定型化契約?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一部或全部而與消費者訂定之約即稱為「定型化契約」,簡單講一般常見之制式合約均屬之。而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常見定型化契約有預售屋買賣契約、保險契約、運送契約(如購買汽車票、飛機票、火車票)、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旅遊契約、汽車買賣契約、信用卡契約、汽車駕駛訓練契約、瘦身美容契約等,均有消保法之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所謂「七天鑑賞期」, 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
租賃,屬於契約行為的一種。大部份的契約行為,只需要口頭約定就能成立,並且生效。所以並不屬於定型化契約,也不是郵購或訪問買賣的商品.因此,不會有"鑑賞期"或是"審閱期"!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41號公告頒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6次委員會議通過)
一、契約審閱權
房屋出租人如為企業經營者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承租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此文章最后編輯於:2012-08-05 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