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點妮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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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1-07-02 02:19
想調整一些條文細節,請有經驗的人幫我看一下,
我不是要不平等條約,但起碼房東如果要趕人,扣押金的話,
希望租約上都有說明,不要說什麼房東亂扣錢
1.我出租的地方,禁煙禁喧鬧,沒特別寫打麻將,打到被我發現也算吵了,賞賜房客打撲克牌也很吵(心臟病)
禁亂丟垃圾,壁面禁黏貼釘掛(我好怕寫這樣,結果把我天花板或地面磁磚也給釘東西......)
這條我覺得很難定,我覺得是需要還原的非正常使用,但是房客應該覺得這樣使用很正常......
我跟我朋友說,他說不能貼東西喔,我說對啊,他說他有想在清鋼架上吊東西,不過後來放棄了,
現在正在清理中,還問我有沒有妙方,阿,我有妙方就不會要定這條禁止了
貼上去不用五秒,清乾淨還原油漆5分鐘到50分鐘吧,一小塊地方喔
2.有女性樓層,禁止留宿異性,我有也有寫轉租條款了
3.設備和家具,我想另外列一張清單,點交給房客,讓房客如數歸還,這樣對房東較好嗎?
橘色的部份是我改過或增加的,想問一下有沒有什麼沒注意到的部份
第三條:租金及押租金
(1) 租金每月新台幣(未稅價,以下同) 元整。乙方應於每月 日前給付甲方。
(2) 押租金 元整。乙方應於簽訂本約之同時給付甲方。甲方應於乙方返還房屋起十五日內無息退還乙方。
第四條:稅費
(1)就本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皆由甲方自行負擔。
(2) 租賃期間因使用本租賃物所產生之電費\自來水費……等雜費除另有約定外,應由乙方負擔。
(3)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第五條:轉租
未經甲方之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房屋之全部或一部出借、轉租、頂讓或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亦不得將租賃權轉讓與第三人。
第六條:修繕及改裝
(1)房屋因自然使用所產生之耗損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不得拖延。
消耗品如電池,燈泡燈管……等除另有約定外,應由乙方負擔。
(2)乙方如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應取得甲方之同意,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第七條:房屋之使用
乙方不得將房屋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若造成甲方之損害,願負一切責任。如租賃物所在地之公寓大廈住戶間就房屋及相關設施之使用有規約或其他決議者,乙方亦應遵守之。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項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違約之效果
(1)乙方積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甲方得終止本租約。
(2)乙方於終止租約經甲方定七日以上催告搬遷或租期屆滿已經甲方表示不再續約,而仍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至交還房屋之日止,乙方應給付給甲方按房租貳倍計算之違約金。
第九條:租賃物之返還
租賃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即日將租賃房屋回復原狀遷空返還甲方,不得拖延。如有遺留家具雜物不搬出時,視為放棄,同意由甲方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若因此所生之費用,由乙方支付或由押租金內優先扣除。如租賃房屋之改裝係經甲方之同意者,乙方以現狀遷空返還。
第十條:管轄法院
如因本約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台灣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誠信原則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送達及不能送達之處置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
第十三條:特別約定事項:(雙方得自行議訂之特別條款)
(1)乙方得提前終止本約,但應於壹個月前通知甲方,並應另行給付甲方壹個月之租金金額。
(2)參照本約第七條,租賃物及設備禁止釘掛黏貼……等,造成任何毀損(壁面殘膠、磁磚破損、物品刮花),需負責修繕還原或照價賠償。
(3)禁止飼養寵物,限女性樓層禁止留宿異性;乙方若生活習慣(喧鬧、抽煙、環境衛生維護不佳……等)影響住戶生活品質,以上經甲方勸告仍無改善,甲方可終止契約,令乙方限期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