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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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0-09-29 07:43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繼承(分割繼承)登記申請須知
一、說明: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因死亡,其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六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之繼承及分割繼承登記。
二、應備文件及來源:
三、申請手續:
1.申請人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繳納登記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繳費收據及收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如需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
2.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記。
3.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收件收據及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權利書狀及應發還文件。
4.如隨案申請地籍謄本者作業時間應增加謄本處理時間。
四、處理時限:五天(光復後)
五、應繳納地政規費(單位:新台幣元):
1.登記費:按申報地價徵收千分之一(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地法第七十三條)
2.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六、作業流程:
1.收件→2.計收費→3.初審→4.複審→5.課長核定→6.配件→7.登錄→8.校對→9.列印書狀→10.用印→11拆、發件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一、說明: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因死亡,其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六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之繼承及分割繼承登記。
二、應備文件及來源:
文件名稱 | 文件來源 | 備註 |
1.土地登記申請書 | 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 用紙向地政事務所購買,依所附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填寫之 |
2.登記清冊 | 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 同上(辦理分割繼承可免附) |
3.繼承系統表 | 自行檢附 | |
4.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一份 | 向被繼承人死亡設籍之鄉鎮市公所申報遺產稅 | |
5.繼承權拋棄書 | 自行檢附 | 1.無拋棄繼承權者免檢附。 2.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發生繼承而合法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者,均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發生之繼承除檢附繼承權拋棄書外,另應檢附拋棄者印鑑證明。 |
6.印鑑證明 |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 參與協議者均需檢附(辦理繼承登記免附) |
7.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一份 | 自行檢附 | 分割協議書正本應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辦理 繼承登記免附) |
8.權利書狀 (1)所有權權利書狀 (2)他項權利書狀 | 自行檢附 | 1.所有權人死亡應附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2.他項權利人死亡應附他項權利證明書 |
9.申請人戶籍謄本 (1)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2)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 不得使用影印本 |
10.委託書。 | 自行檢附 |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而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
三、申請手續:
1.申請人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繳納登記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繳費收據及收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如需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
2.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記。
3.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收件收據及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權利書狀及應發還文件。
4.如隨案申請地籍謄本者作業時間應增加謄本處理時間。
四、處理時限:五天(光復後)
五、應繳納地政規費(單位:新台幣元):
1.登記費:按申報地價徵收千分之一(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地法第七十三條)
2.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六、作業流程:
1.收件→2.計收費→3.初審→4.複審→5.課長核定→6.配件→7.登錄→8.校對→9.列印書狀→10.用印→11拆、發件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