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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0-08-14 10:28
農地 耕地 如何分割 陳美玲代書
耕地: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的農牧用地。在89年1月28日(含)以後,原則上要分割耕地必需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要達到0.25公頃以上即756.25坪,否則不可以分割。但是亦有分割後各筆面積未達0.25公頃之特別准許情形。
要分割耕地前要先試算分割後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是否都達到0.25公頃以上的標準,如果不符合標準就再進一步對照,自己的耕地是否屬於特別准許的情形.如果也不符合特別准許的情形,就不可以分割了!所謂的特別准許情形如下:
1. 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換句話說,耕地合併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而所謂鄰接耕地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2. 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分割出來另成一筆地號土地。
3. 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4. 89年1月28日(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 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5. 89年1月27日(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 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6.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7. 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8.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代書 陳美玲 出處:
耕地: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的農牧用地。在89年1月28日(含)以後,原則上要分割耕地必需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要達到0.25公頃以上即756.25坪,否則不可以分割。但是亦有分割後各筆面積未達0.25公頃之特別准許情形。
要分割耕地前要先試算分割後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是否都達到0.25公頃以上的標準,如果不符合標準就再進一步對照,自己的耕地是否屬於特別准許的情形.如果也不符合特別准許的情形,就不可以分割了!所謂的特別准許情形如下:
1. 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換句話說,耕地合併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而所謂鄰接耕地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2. 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分割出來另成一筆地號土地。
3. 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4. 89年1月28日(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 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5. 89年1月27日(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 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6.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7. 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8.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代書 陳美玲 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