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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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0-08-05 11:45
50萬的爭執.要扣押820萬價值的房子.在實務上是比較不可能的.法官要准裁定機會不大.除非相對人已無其他財產或提不出足額擔保才有可能.而且這種案子是違約求償.通常反擔保金是不用那麼多...
所以了解契約是必要的.但並不至一方違約就導致房子無法移轉.
通常這種案子.會賠償仲介因賣房子所付出的成本如廣告費用人事費用.及可能存在的利潤.但是這些都要仲介舉證.
所以求償要如仲介費足額.是極不可能的.斡旋成功.不代表買賣契約當然成立.否則就不叫斡旋契約了.但也不是契約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你是買方可主張權利告知是否完整.作為解約的理由.如附帶條件的斡旋契約..如果是賣方比較處在被動立場...就要視個案情況....
所以了解契約是必要的.但並不至一方違約就導致房子無法移轉.
通常這種案子.會賠償仲介因賣房子所付出的成本如廣告費用人事費用.及可能存在的利潤.但是這些都要仲介舉證.
所以求償要如仲介費足額.是極不可能的.斡旋成功.不代表買賣契約當然成立.否則就不叫斡旋契約了.但也不是契約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你是買方可主張權利告知是否完整.作為解約的理由.如附帶條件的斡旋契約..如果是賣方比較處在被動立場...就要視個案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