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d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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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9-04-15 22:06
我有一間位於桃園市瑞慶路社區房子,該房子與附近xx世紀房屋簽銷售合約,一般約非專任約。合約已定委託銷售金額,同時間又要求簽訂契約變更合意書,該合意書內容為若達到合意底價,則視同成交。簽約當下有問都還沒找到任何1組客戶,為何要先簽好一張變更價格合意書,仲介告知這是程序,也就是底價金額,若真的有客戶談到底價會先知會我同不同意。才會正式簽訂合約,因此仲介為鄰居不疑有他,當下也就同時簽了。但覺得事後不妥,於簽訂合約第3天再次提醒仲介沒到原先銷售單價,我是不賣的;仲介也回說會先通知我再談才簽約,這部分都有line溝通文字記錄。不料事隔一天,他跟我說有談到一組客戶,已到合意書底價要求簽約並已收訂金,當下傻眼,並質詢他說不是有line溝通確認嗎,一定要先與我談再決定,仲介這時確說是同事銷售談好,需依合意書走,若不簽就是違約,整個態度覺得非常差,切約過程中也一直幫買方講話,包含付款條件,因不懂這些流程怕被告只好簽了。哪我用line溝通不就表達變更原合意內容嗎?此屋為家母去年過世前贈與給我,且先前此屋有非自然死亡,想說觸景傷情,母親因近幾年身體不好需要照顧母親,才搬過去住,如今母親因病過世,才有出售打算,搬回原住所,雖然為事故屋,縱使日後賣不出去也沒關係,都已告知未達我設定價格堅持不賣,正式簽約時也希望買方雙方合意解約,但買方不肯。如今總覺得很對不起母親,並對仲介態度非常反感。請問仲介是否有瑕疵,及要求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