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225.95.*** |
- 1樓 發表於2007-10-18 00:34
我之前是上網找的,然後由一個東森仲介帶我去,位於台北市信義路四段30巷8弄X號的房客,卻遇到一個很惡質的房東;當初我們簽約的時候,樓層分為兩間,是一間隔間套房,隔壁是房東的住所,由於我當時急著搬離之前的房東,所以當下就很衝動的跟這個房東小姐簽了約。
合約的內容清楚寫明,並雙方簽名蓋章同意;房租1個月8500$,押金2個月17000$、電費另計(整樓層電費由房東和我雙方平均分擔),只需負擔電費。
惡行:
1.大樓的自來水,每次洗澡都要等個30到40分鐘才有熱水,房東卻說馬達壞了,要修的話,還要等等,因為很貴,(而浪費掉的水還要算我的)。
2.電費部份房東根本沒有和我共同分擔!
還說簽約當天他生病,簽約當天沒有講清楚;想事後補充說水電、瓦斯、第四台費用都包含在租金的500元內;超過就要我自己負擔,(他說第四台一個月275$、瓦斯一個月320$,275+320=595,所以不可能將水費、第四台、瓦斯包在租金的500元裡頭)。
3.窗戶、燈管換了,推託說是之前房客用的,要我自己裝回去,自己處理。
4.剛搬進去沒多久發現,冷氣不涼,跟房東說了,卻要我們自己找水電來修,結果是冷媒管破了一直漏冷媒,修理加上灌冷媒共3200,我問了水電一般補充冷煤多少錢,他說1500元,房東說我要自己出,我就跟房東說我只甘願出1500,其他的她自己出,灌冷媒我可以不計較,但修冷氣也要我出,想都別想。
5.時常來敲門騷擾我,說是要跟我談水電等一些雜費,很煩,她本身好像有躁鬱症的樣子,常在隔壁大呼小叫的。
周邊環境:吵雜,常有不明人士在旁邊巷口大吵,政府常在這施工。
慢慢覺得不對勁好像被騙的感覺,後來我想跟她當面再說清楚,應該照著合約走才對,怎麼可以說因為他簽約當天在生病就可以毀約、不照合約走;結果她不肯妥協!無奈之下,我只好向崔媽媽尋求法律諮詢,並向她寄出存證信函;但她收到之後仍然堅持己見,不肯協調,跟我打哈哈!
直到我申請調解,而調解當天,幫我調解的委員,聽她一直在說她當時生病、有醫生證明等等(說了很久,我都沒有說話的餘地),調解委員一看我的存證信函內容及合約,當下就說房東本身就沒有按照合約走、更不應該以生病頭腦不清楚為藉口而不履行合約,她聽了就說委員一直偏袒我什麼的,我想要發言說我所受到的不平等遭遇,她就開始生氣、破口大罵、還恐嚇我說要找流氓打我,調解到最後,我表明想終止合約,委員說房東應該退還給我兩個月的押金17000$(而且當月的租金在約定日期當天已經給她),結果她更不肯妥協、不肯退還押金,叫我去找當初和我們一起簽約的仲介商量,結果仲介打來說房東把之前不需要我支付的水費、第四台、瓦斯東扣西扣的只剩一萬多元),但嚴格說起來若是以法律條文及合約程序方面,她都沒有照時履行;理應將押金全數歸還!!但我不想把事情搞的太複雜,所以只好認賠拿回了一萬多元。前前後後半年來的糾紛終於結束了。
千萬千萬記住~別去租~也別幫她介紹房子~因為只會害到自己~
合約的內容清楚寫明,並雙方簽名蓋章同意;房租1個月8500$,押金2個月17000$、電費另計(整樓層電費由房東和我雙方平均分擔),只需負擔電費。
惡行:
1.大樓的自來水,每次洗澡都要等個30到40分鐘才有熱水,房東卻說馬達壞了,要修的話,還要等等,因為很貴,(而浪費掉的水還要算我的)。
2.電費部份房東根本沒有和我共同分擔!
還說簽約當天他生病,簽約當天沒有講清楚;想事後補充說水電、瓦斯、第四台費用都包含在租金的500元內;超過就要我自己負擔,(他說第四台一個月275$、瓦斯一個月320$,275+320=595,所以不可能將水費、第四台、瓦斯包在租金的500元裡頭)。
3.窗戶、燈管換了,推託說是之前房客用的,要我自己裝回去,自己處理。
4.剛搬進去沒多久發現,冷氣不涼,跟房東說了,卻要我們自己找水電來修,結果是冷媒管破了一直漏冷媒,修理加上灌冷媒共3200,我問了水電一般補充冷煤多少錢,他說1500元,房東說我要自己出,我就跟房東說我只甘願出1500,其他的她自己出,灌冷媒我可以不計較,但修冷氣也要我出,想都別想。
5.時常來敲門騷擾我,說是要跟我談水電等一些雜費,很煩,她本身好像有躁鬱症的樣子,常在隔壁大呼小叫的。
周邊環境:吵雜,常有不明人士在旁邊巷口大吵,政府常在這施工。
慢慢覺得不對勁好像被騙的感覺,後來我想跟她當面再說清楚,應該照著合約走才對,怎麼可以說因為他簽約當天在生病就可以毀約、不照合約走;結果她不肯妥協!無奈之下,我只好向崔媽媽尋求法律諮詢,並向她寄出存證信函;但她收到之後仍然堅持己見,不肯協調,跟我打哈哈!
直到我申請調解,而調解當天,幫我調解的委員,聽她一直在說她當時生病、有醫生證明等等(說了很久,我都沒有說話的餘地),調解委員一看我的存證信函內容及合約,當下就說房東本身就沒有按照合約走、更不應該以生病頭腦不清楚為藉口而不履行合約,她聽了就說委員一直偏袒我什麼的,我想要發言說我所受到的不平等遭遇,她就開始生氣、破口大罵、還恐嚇我說要找流氓打我,調解到最後,我表明想終止合約,委員說房東應該退還給我兩個月的押金17000$(而且當月的租金在約定日期當天已經給她),結果她更不肯妥協、不肯退還押金,叫我去找當初和我們一起簽約的仲介商量,結果仲介打來說房東把之前不需要我支付的水費、第四台、瓦斯東扣西扣的只剩一萬多元),但嚴格說起來若是以法律條文及合約程序方面,她都沒有照時履行;理應將押金全數歸還!!但我不想把事情搞的太複雜,所以只好認賠拿回了一萬多元。前前後後半年來的糾紛終於結束了。
千萬千萬記住~別去租~也別幫她介紹房子~因為只會害到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