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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26-02-28 16:20
去年114年10月租給一位房客, 在彰化埔鹽擁有兩家工廠的老闆,承租能力很夠,也不喊價,打契約時才說給父親和照顧的姊姊住,也帶家人來給認識,於是10月開始正式起租,11月中旬老先生因身上沒錢,跑來借錢,後續也因身體不適,兩次叫119送到彰基與秀傳急診,因身無分文,只能跟醫院欠款,通知兒子既沒到場探視,也不清繳費用.才知道承租的唯一目的就是丟包!而非孝養老父.從此兒子與女兒好像人間蒸發,避不見面與通話,僅之前留言只負責租屋與水電費,其餘借款全不負責.於是替他申請急難救助,另外,老先生僅能靠縣府社會課接濟,要錢沒錢,包括最近自己的車禍補償金三萬元也拿不到,生活十分艱困.有鑑於承租人推卸照顧長輩的責任與日後有生活上的風險,於是只好終止契約,並寄上存證信函。沒想到社會一切在變,棄養已變成日常,社會救助成為他們最好的避風港,只要在法院上訴說自己從小老父如何又如何,就可免除扶養責任,真不知他又是如何長大成人,事業有成?難道他父親一點功勞與苦勞都沒有?當真不能原諒父親曾經所犯的過錯?至少他也為自己錯誤付出代價了!難不成要徹底丟包,逼死老父才甘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