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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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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23-11-14 12:47
當下我回房內不清楚房內有其他人
當被發現後房東表示在查有沒有漏水(沒漏水
也沒有另行通知或打電話告知就直接進房內了
跟他表示這樣會讓我感到不舒服且不安全
在外找到房子後會搬出去住
希望押金可以全退還
但房東表示押金只能退50%
讓我疑惑的是明明是他犯錯為什麼還要扣我押金
還是有明確的法規指出危害承租人安全或健康之疑慮可以全部退還的?
難道只能報警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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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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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心房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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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需依據雙方租賃契約上條款提早解約如何約定的民事問題
二者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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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心房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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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還是有明確的法規指出危害承租人安全或健康之疑慮可以全部退還的?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第十七條規定
十七、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三)租賃住宅有危害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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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心房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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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且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須於六個月內為之。所以你可告訴房東你感覺住這裡不安全, 是否能讓你搬離不扣押金,不然為了自身安全你只能提起306條的訴訟(不可有恐嚇的意思表示,否則可能被告)
這就是"以刑逼民" 用刑法來逼迫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