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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明樓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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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5-07-21 10:08
蘋果日報【鄭婷方╱台北報導】104/07/20
租屋的金額雖較買賣房屋小,但仍要睜大眼,以免徒增困擾。港人袁先生向《蘋果》投訴,因來北市工作,急尋能短租3個月的套房,在591租屋網找到北市新生北路二段,月租金2萬元的套房,看屋後現場簽約,但事後才驚覺是曾發生火災及命案的「錦新大樓」,要求退租,和房東起糾紛。
袁先生表示,當初該廣告在591租屋網刊登時,地址載明是新生北路二段的 1戶11樓的套房,但地圖標示靠近民生東路一段與新生北路二段72巷,和何姓房東相約在捷運中山國小站,實地看屋發現是新生北路二段108號的7樓套房。看屋時,因短租需求,房東將月租金漲至2.5萬元,雙方談妥後簽約於7月16日起生效,袁支付2萬元訂金。
沒收2萬元訂金
「我是香港人,對台北不熟,回家循地址查,才發現那是台灣10大凶宅大樓之一,很嚇人。」袁先生表示簽約後隔天,向房東要求退租,並質疑房東有廣告不實疑慮,刊登廣告的房屋位置與樓層,皆和現場不同,且未說明該大樓背景。
房東何先生則說,網頁有標示網頁地圖和實際位置有落差,而樓層則是誤植,但看屋時帶袁先生在出租戶看過,「袁先生看屋時,表明設備和裝潢很理想,雙方才簽約。」他補充,該套房非凶宅,且袁先生未支付租金尾款,因此仍扣留房屋鑰匙,目前將訂金2萬元作為違約款沒收「違約是扣1個月租金,我已經少扣了。」
律師蔡志雄表示,租屋廣告只是媒介,若和實際情況有出入,房客雖能主張房東廣告不實,但租約是在租賃雙方見面後房客同意下才簽,租約仍具效力。此外,房東必須是職業房東才算是「業者」,適用《消保法》,如對外有招租招牌,有多個物件出租等,個體戶則不適用。
凶宅租賃無規定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吳政學則說,目前凶宅僅買賣才有規範,但租賃無相關規定,通常房東只要說明該戶住宅非凶宅,但有無必要說明整棟大樓狀況,很難認定,可能得從《民法》進行訴訟。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表示,現行房屋租賃契約範本在2002年修訂,10多年來必須重訂,將於7月24日開會,針對建物現況如在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等,是否列入房屋租賃契約範本進行研議,但只房東產權部分討論。
租屋的金額雖較買賣房屋小,但仍要睜大眼,以免徒增困擾。港人袁先生向《蘋果》投訴,因來北市工作,急尋能短租3個月的套房,在591租屋網找到北市新生北路二段,月租金2萬元的套房,看屋後現場簽約,但事後才驚覺是曾發生火災及命案的「錦新大樓」,要求退租,和房東起糾紛。
袁先生表示,當初該廣告在591租屋網刊登時,地址載明是新生北路二段的 1戶11樓的套房,但地圖標示靠近民生東路一段與新生北路二段72巷,和何姓房東相約在捷運中山國小站,實地看屋發現是新生北路二段108號的7樓套房。看屋時,因短租需求,房東將月租金漲至2.5萬元,雙方談妥後簽約於7月16日起生效,袁支付2萬元訂金。
沒收2萬元訂金
「我是香港人,對台北不熟,回家循地址查,才發現那是台灣10大凶宅大樓之一,很嚇人。」袁先生表示簽約後隔天,向房東要求退租,並質疑房東有廣告不實疑慮,刊登廣告的房屋位置與樓層,皆和現場不同,且未說明該大樓背景。
房東何先生則說,網頁有標示網頁地圖和實際位置有落差,而樓層則是誤植,但看屋時帶袁先生在出租戶看過,「袁先生看屋時,表明設備和裝潢很理想,雙方才簽約。」他補充,該套房非凶宅,且袁先生未支付租金尾款,因此仍扣留房屋鑰匙,目前將訂金2萬元作為違約款沒收「違約是扣1個月租金,我已經少扣了。」
律師蔡志雄表示,租屋廣告只是媒介,若和實際情況有出入,房客雖能主張房東廣告不實,但租約是在租賃雙方見面後房客同意下才簽,租約仍具效力。此外,房東必須是職業房東才算是「業者」,適用《消保法》,如對外有招租招牌,有多個物件出租等,個體戶則不適用。
凶宅租賃無規定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吳政學則說,目前凶宅僅買賣才有規範,但租賃無相關規定,通常房東只要說明該戶住宅非凶宅,但有無必要說明整棟大樓狀況,很難認定,可能得從《民法》進行訴訟。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表示,現行房屋租賃契約範本在2002年修訂,10多年來必須重訂,將於7月24日開會,針對建物現況如在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等,是否列入房屋租賃契約範本進行研議,但只房東產權部分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