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妮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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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2-08-09 13:27
(資訊來源:網路&法律規定)
常常會遇到惡房東,房客如何自救呢?
壹、
一、如果是頂樓加蓋,就說要報拆違建,不管何時蓋的,只要提報,拆的機會很高。
二、說要報稅,房東馬上就有租金收入,繳稅繳到瘋掉。
三、房東會由自用住宅改成營業住宅,房屋稅變成4倍。
房租通常沒有報稅,只要一上法院,他就得面臨逃漏所得稅的問題!
房子通常都是報自用住宅,而房東卻拿自用當營業用,向您們收取租金!!!如此...合約一年...橫跨2
個會計年度的房屋稅... 就要提高四倍,而且三年內改不回來,所以最少差了5年的房屋稅. 就算要改回自用還要經過稽查......很麻煩的。只要一上法院,他就得面對房屋稅*4倍*5年的問題。(房東有主動報稅的責任....注意!是主動喔....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主動詢問國稅局,)
掌握以上三點,房東會自知勝算不大,弱勢的房客也才不會只是被欺負的份。
PS:非鼓勵房客挑起戰端,而是希望房東多體諒出外人,開個方便之門,
貳、
一、 房東喜歡無故闖入自己所租的房屋,怎麼辦?
女性讀者租屋可能會碰到異性房東無緣由的闖進自己所承租房屋的窘境,這種介乎於侵犯個人隱私權以及出租人對於房屋修繕義務的模糊地帶,可能會引發房客及房東間的緊張關係。那麼,究竟房東有沒有權利未經過房客的同意就逕行進入房屋,就讓律師來告訴各位。首先,按照民法第429條之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因此,根據條文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如果房客所承租的房屋內設備有修繕的必要,依法應該要由房東來負擔這筆修繕費用,並且房東如果是為了保存租賃物所作的必要行為,例如進入房屋的話,房客是沒有拒絕的權利,不過也正因為條文內沒有明確定義「必要行為」的範圍,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就會引發許多紛爭,舉例來說,如果我們的讀者是一位女房客,在忙碌一天下班回來後,竟然發現自己的房東未經同意就開鎖入屋,先不論房東有沒有作一些奇怪的事,我想一般遇到這種情形,不舒服的感覺應該是難免的,這個時候,房東有沒有權利做這樣的事就有很大的爭議空間,因為,根據條文的解釋,只要房東解釋說是要修理某種東西,彷彿就不需要房客的同意而可以為所欲為,這樣一來,豈非連最基本的隱私權都沒有了,不過其實並非如此,因為雖然民法並沒有很具體規定房東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租賃規定,但是如果房東的具體行為有觸犯其他法律如刑法的竊聽竊錄罪、竊盜罪等相關法律,仍然不會因為上開條文而不用受罰。總而言之,雖然我國的民法對於房東的權利範圍並無很明確的界定,但是不代表房東就可以為所欲為、毫無節制,究竟房東的行為是否涉及濫用或觸犯其他法律規定,應該視具體個案而定。因此,未來如果各位讀者真的要避免惡房東未經同意擅入自己房間的情形,律師建議各位應在一開始的租賃合約中,具體與房東約定可以進入的情形,以避免雙方認知上的差距,萬一真的已經來不及事先約定的話,我們希望房客們能夠在租賃期間內隨時清點自己的財物,或者是在發生當刻委請第三者在場,以作避免將來發生訟爭的話,發生各說各話的情形。
二、 房子設備老舊,一壞再壞,可是請房東來修卻置之不理?
誠如我們前面所談論的問題,我們說的是房客遇到一位濫用修繕權作為合法進入房屋藉口的房東,但是,回過頭看,如果各位讀者遇到的是一位很懶的房東,在屋內設備發生問題而請他修繕時卻屢次不被置理的話,怎麼辦?依據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所以,各位讀者萬一遇到這樣懶散的房東,可以先以口頭告知房東儘速來修繕,如果房東對於口頭的催告置之不理時,這個時候讀者門可以去郵局購買存證信函並訂相當期限寄給房東(當然小修繕跟大修繕的期限不同,請各位讀者自行依社會一般經驗來訂),以提請房東履行修繕義務,如果房東在收受存證信函後仍然不予理會的話,讀者們除了可以選擇不繼續承租房屋以外,還可以自行雇工修繕後向房東請款,而房東如果拒絕付款的話,尚可以從應該給的租金裡面扣除。不過,律師在此要提醒讀者的是,畢竟房東與房客間是一種持續性的關係,因此要慎重考慮寄發存證信函所引發雙方間的緊張關係,因為畢竟在台灣社會文化中,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仍然被視為一種具有敵意的意思表示行為,請各位讀者要三思這個動作所引發的後續效應。
三、 房東無緣無故調漲房租?如何應變?
第三種常遇見的狀況是什麼,就是如果讀者們是經營房屋開設餐館之類的房客時,當你的生意越作越好而房東卻開始每個月刁難,意圖提高房租,彷彿就是眼紅你的業績,想要分一杯羹的樣子,這時你該怎麼辦?我們來看民法第442條的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因此我們知道在一份定期的租約裡,房東基本上是無權在租約期限內任意調漲房租的,除非根據前面的規定,因為某種原因產生土地價值巨幅的變動時,由房東訴請法院擔任這個工作,例如發生戰亂,致使貨幣貶值,此時,不動產價值可能會發生變動,當事人就可以利用這個規定來調整房租。此外,在我國民法並未就房租的變動多作規定,這是著眼於一般租賃合約都是以短期為主,很不容易發生前開的狀況,因此,如果各位讀者遇到房東想要調漲房租的情形時,其實並沒有配合的義務。但是,不配合的後果,往往會面臨租約到期後房東不與你續約的狀況,這是法律所沒有辦法提供保護的地方,這個在讀者已經將餐廳名號打響時,就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擾,律師是建議,如果各位讀者的餐廳營業額有蒸蒸日上的情形時,一定要提早在租約未到期時與房東協議延長租約期限,否則一旦面臨房東無端漲房租的行為時,可能就只有無條件的配合,以換取約滿後的續約機會。
常常會遇到惡房東,房客如何自救呢?
壹、
一、如果是頂樓加蓋,就說要報拆違建,不管何時蓋的,只要提報,拆的機會很高。
二、說要報稅,房東馬上就有租金收入,繳稅繳到瘋掉。
三、房東會由自用住宅改成營業住宅,房屋稅變成4倍。
房租通常沒有報稅,只要一上法院,他就得面臨逃漏所得稅的問題!
房子通常都是報自用住宅,而房東卻拿自用當營業用,向您們收取租金!!!如此...合約一年...橫跨2
個會計年度的房屋稅... 就要提高四倍,而且三年內改不回來,所以最少差了5年的房屋稅. 就算要改回自用還要經過稽查......很麻煩的。只要一上法院,他就得面對房屋稅*4倍*5年的問題。(房東有主動報稅的責任....注意!是主動喔....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主動詢問國稅局,)
掌握以上三點,房東會自知勝算不大,弱勢的房客也才不會只是被欺負的份。
PS:非鼓勵房客挑起戰端,而是希望房東多體諒出外人,開個方便之門,
貳、
一、 房東喜歡無故闖入自己所租的房屋,怎麼辦?
女性讀者租屋可能會碰到異性房東無緣由的闖進自己所承租房屋的窘境,這種介乎於侵犯個人隱私權以及出租人對於房屋修繕義務的模糊地帶,可能會引發房客及房東間的緊張關係。那麼,究竟房東有沒有權利未經過房客的同意就逕行進入房屋,就讓律師來告訴各位。首先,按照民法第429條之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因此,根據條文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如果房客所承租的房屋內設備有修繕的必要,依法應該要由房東來負擔這筆修繕費用,並且房東如果是為了保存租賃物所作的必要行為,例如進入房屋的話,房客是沒有拒絕的權利,不過也正因為條文內沒有明確定義「必要行為」的範圍,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就會引發許多紛爭,舉例來說,如果我們的讀者是一位女房客,在忙碌一天下班回來後,竟然發現自己的房東未經同意就開鎖入屋,先不論房東有沒有作一些奇怪的事,我想一般遇到這種情形,不舒服的感覺應該是難免的,這個時候,房東有沒有權利做這樣的事就有很大的爭議空間,因為,根據條文的解釋,只要房東解釋說是要修理某種東西,彷彿就不需要房客的同意而可以為所欲為,這樣一來,豈非連最基本的隱私權都沒有了,不過其實並非如此,因為雖然民法並沒有很具體規定房東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租賃規定,但是如果房東的具體行為有觸犯其他法律如刑法的竊聽竊錄罪、竊盜罪等相關法律,仍然不會因為上開條文而不用受罰。總而言之,雖然我國的民法對於房東的權利範圍並無很明確的界定,但是不代表房東就可以為所欲為、毫無節制,究竟房東的行為是否涉及濫用或觸犯其他法律規定,應該視具體個案而定。因此,未來如果各位讀者真的要避免惡房東未經同意擅入自己房間的情形,律師建議各位應在一開始的租賃合約中,具體與房東約定可以進入的情形,以避免雙方認知上的差距,萬一真的已經來不及事先約定的話,我們希望房客們能夠在租賃期間內隨時清點自己的財物,或者是在發生當刻委請第三者在場,以作避免將來發生訟爭的話,發生各說各話的情形。
二、 房子設備老舊,一壞再壞,可是請房東來修卻置之不理?
誠如我們前面所談論的問題,我們說的是房客遇到一位濫用修繕權作為合法進入房屋藉口的房東,但是,回過頭看,如果各位讀者遇到的是一位很懶的房東,在屋內設備發生問題而請他修繕時卻屢次不被置理的話,怎麼辦?依據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所以,各位讀者萬一遇到這樣懶散的房東,可以先以口頭告知房東儘速來修繕,如果房東對於口頭的催告置之不理時,這個時候讀者門可以去郵局購買存證信函並訂相當期限寄給房東(當然小修繕跟大修繕的期限不同,請各位讀者自行依社會一般經驗來訂),以提請房東履行修繕義務,如果房東在收受存證信函後仍然不予理會的話,讀者們除了可以選擇不繼續承租房屋以外,還可以自行雇工修繕後向房東請款,而房東如果拒絕付款的話,尚可以從應該給的租金裡面扣除。不過,律師在此要提醒讀者的是,畢竟房東與房客間是一種持續性的關係,因此要慎重考慮寄發存證信函所引發雙方間的緊張關係,因為畢竟在台灣社會文化中,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仍然被視為一種具有敵意的意思表示行為,請各位讀者要三思這個動作所引發的後續效應。
三、 房東無緣無故調漲房租?如何應變?
第三種常遇見的狀況是什麼,就是如果讀者們是經營房屋開設餐館之類的房客時,當你的生意越作越好而房東卻開始每個月刁難,意圖提高房租,彷彿就是眼紅你的業績,想要分一杯羹的樣子,這時你該怎麼辦?我們來看民法第442條的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因此我們知道在一份定期的租約裡,房東基本上是無權在租約期限內任意調漲房租的,除非根據前面的規定,因為某種原因產生土地價值巨幅的變動時,由房東訴請法院擔任這個工作,例如發生戰亂,致使貨幣貶值,此時,不動產價值可能會發生變動,當事人就可以利用這個規定來調整房租。此外,在我國民法並未就房租的變動多作規定,這是著眼於一般租賃合約都是以短期為主,很不容易發生前開的狀況,因此,如果各位讀者遇到房東想要調漲房租的情形時,其實並沒有配合的義務。但是,不配合的後果,往往會面臨租約到期後房東不與你續約的狀況,這是法律所沒有辦法提供保護的地方,這個在讀者已經將餐廳名號打響時,就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擾,律師是建議,如果各位讀者的餐廳營業額有蒸蒸日上的情形時,一定要提早在租約未到期時與房東協議延長租約期限,否則一旦面臨房東無端漲房租的行為時,可能就只有無條件的配合,以換取約滿後的續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