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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痛ㄚ | |
註冊: | 2011-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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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2-04-24 15:50
已經在某處租屋12年了
房東將一間廠房格成”兩間”分租,
所以,我們一直是跟隔壁工廠共用一個電表
曾經向房東反應,希望能將分裝電錶
但房東卻拒絕
也曾經被隔壁工廠收取1萬多的電費
但由於沒有電錶,根本無法判定電費
現在,隔壁搬走換新的工廠進來
是我們跟他們收電費,我們只是收幾百元意思意思
因為沒電錶,無法計算
房東有一個大停車場,也是用我們這邊的電,她每個月只給我們500元的電費。
請問,有法律是可以叫房東分裝電錶或是安裝獨立電錶的嗎?
這樣的惡房東,要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