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聊房東 | |
註冊: | 2008-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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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1-01-27 16:47
步驟1
欠繳租金是租賃糾紛中最常碰到的狀況,不管是什麼原因,建議房東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請求房客在限期內繳付積欠的所有房租,最好也一併將終止租約並請求遷讓房屋之預告聲明納入,省卻再發存證信函之不便,以爭取時效。存證信函催告給付租金的寫法如下:
台端向本人承租○○市○○路○段○巷○號○樓之店面,租期自民國(下同)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每月○○元整,須於每月○日前支付,此有租賃契約為證。因台端自○○年○○月○○日起已積欠○個月租金未給付,所欠租金以押金扣抵後,亦已超過二個月應納租金金額,爰依民法第440條規定,請台端於文到後○日內給付所欠之○個月租金共○○元整。如逾期仍未給付,本人將循法律途徑請求台端清償所欠租金,並以本函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不另通知,請台端搬遷返還上開房屋於本人。為免訟累,希請配合照辦。
步驟2
如果房客置之不理,或請求延緩給付的期限,但房東不同意時,房東可以透過兩種方式解決:
(1)調解程序
利用設置在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法院的調解庭,來取得具有執行名義的調解書;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調解的聲請,須另繳調解費用(向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原則上不收任何費用)。
※利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紛爭的前提,必須雙方有意願坐下來談,如果一方不到場調解或調解無法達成共識,導致調解不成立,還是要另謀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2)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即欠租的房客)並經過20日的法定不變期間後,房東可以支付命令連同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作為「執行名義」,要求房客履行繳清房租的義務。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 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步驟3
有了執行名義,如果房客還是不履行給付租金的義務,那麼房東便可以拿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或支付命令(連同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先到稅捐機關申請查閱房客名下的財產狀況(目前申請的規費是新台幣1,000元)。
原則上,債權人(此處指房東)要向查報到的債務人(此處指房客)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若租約曾經公證,則上述步驟2的程序即可省略。只要完成步驟1,以「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直接跳到步驟3的程序即可。
※若租賃契約屬於定期租約,按民法的規定,房客積欠的租金必須達過兩個月以上金額,並經催告而不繳納時,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要求房客限期返還房屋。
民法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若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查報沒有結果,房東只好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以便保留將來當債務人有財產時,再次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By Frankbetty
欠繳租金是租賃糾紛中最常碰到的狀況,不管是什麼原因,建議房東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請求房客在限期內繳付積欠的所有房租,最好也一併將終止租約並請求遷讓房屋之預告聲明納入,省卻再發存證信函之不便,以爭取時效。存證信函催告給付租金的寫法如下:
台端向本人承租○○市○○路○段○巷○號○樓之店面,租期自民國(下同)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每月○○元整,須於每月○日前支付,此有租賃契約為證。因台端自○○年○○月○○日起已積欠○個月租金未給付,所欠租金以押金扣抵後,亦已超過二個月應納租金金額,爰依民法第440條規定,請台端於文到後○日內給付所欠之○個月租金共○○元整。如逾期仍未給付,本人將循法律途徑請求台端清償所欠租金,並以本函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不另通知,請台端搬遷返還上開房屋於本人。為免訟累,希請配合照辦。
步驟2
如果房客置之不理,或請求延緩給付的期限,但房東不同意時,房東可以透過兩種方式解決:
(1)調解程序
利用設置在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法院的調解庭,來取得具有執行名義的調解書;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調解的聲請,須另繳調解費用(向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原則上不收任何費用)。
※利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紛爭的前提,必須雙方有意願坐下來談,如果一方不到場調解或調解無法達成共識,導致調解不成立,還是要另謀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2)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即欠租的房客)並經過20日的法定不變期間後,房東可以支付命令連同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作為「執行名義」,要求房客履行繳清房租的義務。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 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步驟3
有了執行名義,如果房客還是不履行給付租金的義務,那麼房東便可以拿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或支付命令(連同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先到稅捐機關申請查閱房客名下的財產狀況(目前申請的規費是新台幣1,000元)。
原則上,債權人(此處指房東)要向查報到的債務人(此處指房客)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若租約曾經公證,則上述步驟2的程序即可省略。只要完成步驟1,以「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直接跳到步驟3的程序即可。
※若租賃契約屬於定期租約,按民法的規定,房客積欠的租金必須達過兩個月以上金額,並經催告而不繳納時,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要求房客限期返還房屋。
民法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若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查報沒有結果,房東只好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以便保留將來當債務人有財產時,再次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By Frankbet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