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81.146.*** |
- 1樓 發表於2009-12-01 12:11
1.租賃契約書第18條: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1個月租金,
乙方決無異議
**請問: 1.這賠償1個月是另需給甲方1個月的錢,還是從押金扣1個月
2.當初押金是2個月,若提前搬走甲方可以2個月的押金全沒收嗎?還是只能沒收
1個月?
2.租賃契約書第7條.第9條: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17條: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勿論,任憑甲方處理
**請問: 1.原狀是否指的是房屋構造裝潢及原有家具?
2.若我有衣櫃(衣櫃是仍可使用的)及一些雜物已用不到了,可否留置於屋內,
這和第7.9條是否有衝突?
3.若衣櫃與第7.9條無衝突,而甲方不要衣櫃,是否就以第17條方式處裡?
*****麻煩各位大大幫忙提供意見解決,謝謝!*****
乙方決無異議
**請問: 1.這賠償1個月是另需給甲方1個月的錢,還是從押金扣1個月
2.當初押金是2個月,若提前搬走甲方可以2個月的押金全沒收嗎?還是只能沒收
1個月?
2.租賃契約書第7條.第9條: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17條: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勿論,任憑甲方處理
**請問: 1.原狀是否指的是房屋構造裝潢及原有家具?
2.若我有衣櫃(衣櫃是仍可使用的)及一些雜物已用不到了,可否留置於屋內,
這和第7.9條是否有衝突?
3.若衣櫃與第7.9條無衝突,而甲方不要衣櫃,是否就以第17條方式處裡?
*****麻煩各位大大幫忙提供意見解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