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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8.118.*** |
- 1樓 發表於2008-01-07 17:27
彰化縣稅捐處表示: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未能按時提出者,應自提出申請之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常有拆除舊屋後,又建新屋,但未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註銷房屋稅籍,致新舊房屋稅籍同時存在,而產生重複對納稅人不利的課徵。因此呼籲,一旦房屋已拆除,應按時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本身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常有拆除舊屋後,又建新屋,但未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註銷房屋稅籍,致新舊房屋稅籍同時存在,而產生重複對納稅人不利的課徵。因此呼籲,一旦房屋已拆除,應按時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本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