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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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07-09-28 11:37
公設比
所謂公設比,是指房屋權狀坪數中,不屬於房屋室內實際坪數的部分,二者之間的比值。公設比愈高,代表公共設施、共同使用的空間愈大,可是實際屬於住戶私有的坪數卻相對縮小。
如果買到公設比偏高的房子,購屋客戶會認為是吃虧,因為總價五百萬元、五十坪的華廈,若公設比超過合理值,而高達30%,等於實際室內面積只有卅五坪,平均每一坪單價不再是十萬元,而是十四.二八 萬元;可是有些消費者卻認為,如果增加的公設是施工品質精緻而值得享受的或是綠地,那又有可能物超所值,所以見仁見智。
何謂公設比 小公+大公=銷售面積
銷售面積 主建物-室內面積‧附屬建物-陽台、花台
小公-當層樓梯間‧電梯間‧走廊
大公-一樓門廳、屋頂突出物、台電配電室、發電機室、蓄水池、水箱、管理員室、
VIP設施
建蔽率 建築面積佔基地面積之比率。
容積率 建築地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的比率。
容積率與建蔽率的關係 兩者同為都市計劃中控制土地使用強度的法規。容積率是以建築總樓層地
板面積和 基地面積之比來限定其使用密度;建蔽率則以建築物之最大投影
面積和基地面積之比來限制其使用密度。
法定空地 一宗土地依法建築所應留設之空地。依建築設計施工篇第27條規定:建築物地面層超
過5F或高度超過15公尺者,每增加一層或4公尺,其空地應增加2%。
法定空地比 建築基地依其都市計劃使用分區所在而有不同的建蔽率,如住宅區中基地面積10O
坪,規定建蔽率60%,即可建築面積烏60坪,則其法定空地比為40%,亦即需保留
40坪的法定空地。
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各層牆中心線內之水平投影面積。但不包括露台、陽台及法定騎樓面積。
建築物高度限制: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非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基地面積前道路寬度之1.5倍加6公尺。
建築物高度 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份之垂直高虔。但女兒牆未超過1.5公尺,屋頂突出物
面積未超過建築面積1/8者,且高度未超過6公尺者,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樓層高度 室內地板面至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
法定騎樓 依各縣市規定之道路寬度及使用分區所規定留設之供公眾通行之走道。法定騎樓所佔
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但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份可計入法定空地。
迴車道 私設通路長度超過3S公尺且為單向出口者,依規定應設汽車迴車道供汽車迴車之用。
停車空間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每輛停車位寬2.5乃公尺,長6公尺;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
1/2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寬減25公分(即2.25公尺X5.75公尺)。停車
庫室內淨高不得小於2.1公尺。
車道寬度 基地面積在1500M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其為單
向進出口,且車位數達50輛者車道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問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
度。單車道寬度應為3.5公尺以上,雙車道寬度應為5.5公尺以上。
法定停車位 即依照建築技術規刖,大樓按其總樓地板面積多寡所必須設置之停車位。有產權,但
沒有獨立權狀、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且買賣對象僅限定同楝大樓的住戶。
增設停車位 此係法定停車位以外,建商因超挖增加面積所規劃之停車位、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
得以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方式登記,且其停車位之使用收益乃由該停車位所有人自行
為之,惟其出售之對象與法定停車位不同,並不限定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所有
人。
獎勵停車位 建商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所設置之停車位。依本要點增設之停
東空間,應提供公眾使用,除應於建築執造、使用執造及平面圖上加註「於*層樓增設
公共停車空間*輛供公眾使用外」,起造人或所有權人並應於建築進出口明顯位置設置
標示牌,並負責管理維護。
所謂公設比,是指房屋權狀坪數中,不屬於房屋室內實際坪數的部分,二者之間的比值。公設比愈高,代表公共設施、共同使用的空間愈大,可是實際屬於住戶私有的坪數卻相對縮小。
如果買到公設比偏高的房子,購屋客戶會認為是吃虧,因為總價五百萬元、五十坪的華廈,若公設比超過合理值,而高達30%,等於實際室內面積只有卅五坪,平均每一坪單價不再是十萬元,而是十四.二八 萬元;可是有些消費者卻認為,如果增加的公設是施工品質精緻而值得享受的或是綠地,那又有可能物超所值,所以見仁見智。
何謂公設比 小公+大公=銷售面積
銷售面積 主建物-室內面積‧附屬建物-陽台、花台
小公-當層樓梯間‧電梯間‧走廊
大公-一樓門廳、屋頂突出物、台電配電室、發電機室、蓄水池、水箱、管理員室、
VIP設施
建蔽率 建築面積佔基地面積之比率。
容積率 建築地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的比率。
容積率與建蔽率的關係 兩者同為都市計劃中控制土地使用強度的法規。容積率是以建築總樓層地
板面積和 基地面積之比來限定其使用密度;建蔽率則以建築物之最大投影
面積和基地面積之比來限制其使用密度。
法定空地 一宗土地依法建築所應留設之空地。依建築設計施工篇第27條規定:建築物地面層超
過5F或高度超過15公尺者,每增加一層或4公尺,其空地應增加2%。
法定空地比 建築基地依其都市計劃使用分區所在而有不同的建蔽率,如住宅區中基地面積10O
坪,規定建蔽率60%,即可建築面積烏60坪,則其法定空地比為40%,亦即需保留
40坪的法定空地。
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各層牆中心線內之水平投影面積。但不包括露台、陽台及法定騎樓面積。
建築物高度限制: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非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基地面積前道路寬度之1.5倍加6公尺。
建築物高度 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份之垂直高虔。但女兒牆未超過1.5公尺,屋頂突出物
面積未超過建築面積1/8者,且高度未超過6公尺者,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樓層高度 室內地板面至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
法定騎樓 依各縣市規定之道路寬度及使用分區所規定留設之供公眾通行之走道。法定騎樓所佔
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但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份可計入法定空地。
迴車道 私設通路長度超過3S公尺且為單向出口者,依規定應設汽車迴車道供汽車迴車之用。
停車空間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每輛停車位寬2.5乃公尺,長6公尺;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
1/2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寬減25公分(即2.25公尺X5.75公尺)。停車
庫室內淨高不得小於2.1公尺。
車道寬度 基地面積在1500M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其為單
向進出口,且車位數達50輛者車道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問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
度。單車道寬度應為3.5公尺以上,雙車道寬度應為5.5公尺以上。
法定停車位 即依照建築技術規刖,大樓按其總樓地板面積多寡所必須設置之停車位。有產權,但
沒有獨立權狀、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且買賣對象僅限定同楝大樓的住戶。
增設停車位 此係法定停車位以外,建商因超挖增加面積所規劃之停車位、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
得以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方式登記,且其停車位之使用收益乃由該停車位所有人自行
為之,惟其出售之對象與法定停車位不同,並不限定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所有
人。
獎勵停車位 建商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所設置之停車位。依本要點增設之停
東空間,應提供公眾使用,除應於建築執造、使用執造及平面圖上加註「於*層樓增設
公共停車空間*輛供公眾使用外」,起造人或所有權人並應於建築進出口明顯位置設置
標示牌,並負責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