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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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07-09-03 15:03
【學生租屋申訴案例】:二房東捲款潛逃,學生們該如何是好?
■問題陳述:
屋主將整棟房子出租給楊先生,也知道楊先生承租整棟房子是要再轉租
給學生的。爾後,楊先生將整棟房子分租給多位學生,租金皆預收一學
年50000,押金10000,所以每一位學生皆繳交60000元給楊先生。租金
含網路費﹑第四台及水費,電費的部分則有獨立電表,依照每人使用的
度數收費。
近期屋主因遲遲無法收到租金,來找楊先生時才知道楊先生已捲款逃跑
並且避不見面,就楊先生這個部分,屋主已委託律師處理,向楊先生要
求賠償。
另外,屋主最近收到3月份電費帳單(1-2月份的電費),約30000元,屋
主要求承租的21位同學分攤,部分已繳交電費的同學認為此舉不合理,
這部分目前也在爭議中。
屋主要求同學們需分攤4-6月份的電費及3-6月份之網路費﹑第四台﹑水
費等費用。同學們同意分攤4-6月份的電費,但網路費﹑第四台及水費
之前已與楊先生約定含在租金中,要他們再繳交一次,這樣子不合理,
所以這部分也有爭議。
學生們想知道的是,3月份的電費帳單要如何分攤,之後的網路費﹑第
四台及水費該由誰來支付,將來押金的部分該如何處理,還有他們可不
可以繼續住到約滿為止?
■基礎資料
屋主與楊先生所簽定的契約書為一般制式契約(契約內明文「不得轉
租」),雙方租期為93年2月28日至95年2月28日。
楊先生與學生簽定的租期為93年7月1日至94年7月1日。(契約中載明網
路費﹑水費及第四台費用皆含在租金內,電費依使用度數收費)
承租同學共有21人。
每人繳交一年租金50000元,押金10000元,共計為60000元。
■崔媽媽媽回應---此案例由崔媽媽基金會法服義工協助回覆
首先,要確認這份二房東與學生簽的租賃契約是否有效?再者,屋主是
否能在二房東不出面處理的情況下收回房屋?
二房東與學生簽訂的租賃契約,雖然二房東非房屋「所有人」,惟「租
賃契約,係以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
而成立,並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所有權為要件。」(最高法院64年
台上字第424號民事判例參照)。本件二房東與學生簽訂的租賃契約,
只要當事人互相就相關租賃條件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且依
事實來看,租約之生效要件(當事人有行為能力、契約標的合法可能妥
當確定、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亦無缺乏,應認契約已成立生效。
根據學生的陳述及基礎資料顯示出,雖然屋主與楊先生簽的租約中有不
得轉租的約定,但是實際上屋主知道楊先生承租房子是為了再轉租給學
生們,而屋主也沒有持反對意見,就轉租部分,應可視為屋主默示同
意。屋主基於與二房東的租賃契約,似不得以違反禁止轉租之約定而終
止,除有其他屋主得終止之事由(例如:積欠租金)而依法終止外,屋
主不能收回房屋。
■【參考條文】
民法第153條(契約之同意):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421條(租賃之定義):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
之契約。
民法第440條(租金支付延遲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
金,如承租人 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
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
契約。…
在電費﹑網路費﹑第四台﹑水費等費用支付部份,電費方面,3月份有
部分同學已繳交,所以, 屋主要求所有同學均攤30000元的電費,對於
部分已經繳交電費的同學們來說,顯然不公平, 所以給付的數目需再
協商。
至於網路費﹑第四台﹑水費,要求同學們支付是不合理的,因為這些費
用已含在租金內了,只是在雙方都不繳納的狀況下,可能會遭到斷線,
這樣可能會造成同學們的困擾。所以,同學們可以先行支付,支付的金
額再向二房東要求賠償。
事實上,屋主和同學們在這件糾紛中都是受害的一方,屋主與同學們應
個別向二房東求償,屋主不能將未收到的租金轉嫁給同學們,在法律程
序上也不能立即終止租約、請求遷讓房屋。至於同學們,當然也不能向
房東要求押金返還,因為簽訂租約、收取押金的「出租人」是二房東,
並不是屋主。
目前屋主及學生可採取的救濟方式:
就屋主與楊先生的部分:可依民法第440條積欠租金之事由,終止租
約,並向法院請求楊先生給付積欠之租金及損害賠償。
就學生與楊先生的部分:租期屆滿後,可依租約所訂條款向法院請求楊
先生返還已付的押金﹑及自行支付的網路費﹑第四台﹑水費等損害賠
償。
就屋主與學生的部分:學生於租期屆滿,且屋主依法終止與二房東之租
約後,與屋主簽訂新約。
學校協助處理的結果:
由學校生輔組出面協助學生們與房東協商,經過數次的協調之後得出下
列結果:
屋主同意同學們承租至原租賃契約期滿,不收取租金。
同學們同意平均支付給屋主從94年4月起至原租賃契約期滿為止之第四
台費用﹑網路費用﹑水費。
原租賃契約期滿後,雙方另訂新約。
屋主與二房東楊先生的部分,已委由律師處理。而學生方面,在第四
台﹑網路及水費的部分是重複的支出,同學得向二房東求償,一般須透
過訴訟的方式。
■租屋小提醒:
同學們在外租屋時,一定要知道與你簽約的人到底有沒有權利出租房
子,如果不是屋主本人,應請其提供一份屋主的委託書。
如果是二房東,則須請二房東出示與大房東的契約書,並注意與二房東
簽約的日期不得超過二房東與大房東簽約的日期。且留意二房東與大房
東的租約內是否有「不得轉租」的約定。
此次的案例,由於屋主不否認知道二房東轉租一事,所以同學們繼續居
住才無困擾;如果房東真的不知情,而出面主張終止其與二房東之租約
時,那麼同學們將會面臨麻煩的租約爭議了。
■問題陳述:
屋主將整棟房子出租給楊先生,也知道楊先生承租整棟房子是要再轉租
給學生的。爾後,楊先生將整棟房子分租給多位學生,租金皆預收一學
年50000,押金10000,所以每一位學生皆繳交60000元給楊先生。租金
含網路費﹑第四台及水費,電費的部分則有獨立電表,依照每人使用的
度數收費。
近期屋主因遲遲無法收到租金,來找楊先生時才知道楊先生已捲款逃跑
並且避不見面,就楊先生這個部分,屋主已委託律師處理,向楊先生要
求賠償。
另外,屋主最近收到3月份電費帳單(1-2月份的電費),約30000元,屋
主要求承租的21位同學分攤,部分已繳交電費的同學認為此舉不合理,
這部分目前也在爭議中。
屋主要求同學們需分攤4-6月份的電費及3-6月份之網路費﹑第四台﹑水
費等費用。同學們同意分攤4-6月份的電費,但網路費﹑第四台及水費
之前已與楊先生約定含在租金中,要他們再繳交一次,這樣子不合理,
所以這部分也有爭議。
學生們想知道的是,3月份的電費帳單要如何分攤,之後的網路費﹑第
四台及水費該由誰來支付,將來押金的部分該如何處理,還有他們可不
可以繼續住到約滿為止?
■基礎資料
屋主與楊先生所簽定的契約書為一般制式契約(契約內明文「不得轉
租」),雙方租期為93年2月28日至95年2月28日。
楊先生與學生簽定的租期為93年7月1日至94年7月1日。(契約中載明網
路費﹑水費及第四台費用皆含在租金內,電費依使用度數收費)
承租同學共有21人。
每人繳交一年租金50000元,押金10000元,共計為60000元。
■崔媽媽媽回應---此案例由崔媽媽基金會法服義工協助回覆
首先,要確認這份二房東與學生簽的租賃契約是否有效?再者,屋主是
否能在二房東不出面處理的情況下收回房屋?
二房東與學生簽訂的租賃契約,雖然二房東非房屋「所有人」,惟「租
賃契約,係以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
而成立,並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所有權為要件。」(最高法院64年
台上字第424號民事判例參照)。本件二房東與學生簽訂的租賃契約,
只要當事人互相就相關租賃條件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且依
事實來看,租約之生效要件(當事人有行為能力、契約標的合法可能妥
當確定、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亦無缺乏,應認契約已成立生效。
根據學生的陳述及基礎資料顯示出,雖然屋主與楊先生簽的租約中有不
得轉租的約定,但是實際上屋主知道楊先生承租房子是為了再轉租給學
生們,而屋主也沒有持反對意見,就轉租部分,應可視為屋主默示同
意。屋主基於與二房東的租賃契約,似不得以違反禁止轉租之約定而終
止,除有其他屋主得終止之事由(例如:積欠租金)而依法終止外,屋
主不能收回房屋。
■【參考條文】
民法第153條(契約之同意):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421條(租賃之定義):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
之契約。
民法第440條(租金支付延遲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
金,如承租人 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
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
契約。…
在電費﹑網路費﹑第四台﹑水費等費用支付部份,電費方面,3月份有
部分同學已繳交,所以, 屋主要求所有同學均攤30000元的電費,對於
部分已經繳交電費的同學們來說,顯然不公平, 所以給付的數目需再
協商。
至於網路費﹑第四台﹑水費,要求同學們支付是不合理的,因為這些費
用已含在租金內了,只是在雙方都不繳納的狀況下,可能會遭到斷線,
這樣可能會造成同學們的困擾。所以,同學們可以先行支付,支付的金
額再向二房東要求賠償。
事實上,屋主和同學們在這件糾紛中都是受害的一方,屋主與同學們應
個別向二房東求償,屋主不能將未收到的租金轉嫁給同學們,在法律程
序上也不能立即終止租約、請求遷讓房屋。至於同學們,當然也不能向
房東要求押金返還,因為簽訂租約、收取押金的「出租人」是二房東,
並不是屋主。
目前屋主及學生可採取的救濟方式:
就屋主與楊先生的部分:可依民法第440條積欠租金之事由,終止租
約,並向法院請求楊先生給付積欠之租金及損害賠償。
就學生與楊先生的部分:租期屆滿後,可依租約所訂條款向法院請求楊
先生返還已付的押金﹑及自行支付的網路費﹑第四台﹑水費等損害賠
償。
就屋主與學生的部分:學生於租期屆滿,且屋主依法終止與二房東之租
約後,與屋主簽訂新約。
學校協助處理的結果:
由學校生輔組出面協助學生們與房東協商,經過數次的協調之後得出下
列結果:
屋主同意同學們承租至原租賃契約期滿,不收取租金。
同學們同意平均支付給屋主從94年4月起至原租賃契約期滿為止之第四
台費用﹑網路費用﹑水費。
原租賃契約期滿後,雙方另訂新約。
屋主與二房東楊先生的部分,已委由律師處理。而學生方面,在第四
台﹑網路及水費的部分是重複的支出,同學得向二房東求償,一般須透
過訴訟的方式。
■租屋小提醒:
同學們在外租屋時,一定要知道與你簽約的人到底有沒有權利出租房
子,如果不是屋主本人,應請其提供一份屋主的委託書。
如果是二房東,則須請二房東出示與大房東的契約書,並注意與二房東
簽約的日期不得超過二房東與大房東簽約的日期。且留意二房東與大房
東的租約內是否有「不得轉租」的約定。
此次的案例,由於屋主不否認知道二房東轉租一事,所以同學們繼續居
住才無困擾;如果房東真的不知情,而出面主張終止其與二房東之租約
時,那麼同學們將會面臨麻煩的租約爭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