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英才 | |
註冊: | 2011-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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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3-12-10 03:08
之前它有辱罵過你們的..並有存檔的..請放心去告牠吧..
原來它這麼敢玩是有原因的...
以下是我在網路上找到轉貼來此的..
基本上這是我前陣子遇到的事情簡單的來說,首先是對方多次對我提起人肉搜索的事端我才回應她流氓之詞
在討論整個事件之前,先來談談流氓一辭
流氓除了一般認知的名詞以外,還有動詞跟形容詞的用法在名詞中,流氓是指稱非法分子、暴民、地痞等為惡多端之人而動詞的用法則是指稱暴力行為另外大陸亦有性騷擾的用法
至於形容詞的用法極廣,基本上任何非理性的行為都能用流氓一辭
問題在於,流氓在使用上除了名詞以外
並不具備侮辱性質(台灣地區而言)
如果對這有疑問的,可以自行估狗
這是因為台灣本身具有閩南文化所致
閩南語中的流氓原意為鱸鰻
是一種兇猛魚類
由於相傳大鬧天庭的龍王太子被打回原形就是鱸鰻
因此才拿來形容一個人惡劣跟不可理律
由於本來就是形容神紙的語言,自然就不會有貶意
加上多年來的流氓電影,其實流氓一辭要說她有客觀性的貶抑
其實很難有可信度
簡單的問一句,你有看過有人把流氓當髒話罵的嗎?
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我個人是從來沒看過的
不過這些都不是重點,重點是接下來的東西
實際上我一直很好奇為何有人這麼喜歡告人
因為原告至少有過4~5次的告訴記錄
而這幾句話,已經將她的目的說出來了
沒錯,只要讓人跑來跑去就夠損人的了
一般完整的告訴,至少會要你跑好幾次
一次是到案說明(這我沒去)
主要是檢方(警察、檢察官)要你做筆錄的
一次是偵查庭(這我剛回來)
主要是檢察官要比對雙方口供
了解案情用的
最後才是正式開庭
(檢察官告訴我,如果沒有必要就不傳我了
因為我有給他看這些證據,所以會想辦法幫我減少損失
除非判決對我不利,不然就不會叫我去開庭為自己辯護)
在這期間,會讓人跑來跑去好幾次
重要的問題在哪呢??
妨礙名譽是原告處偵訊
簡單的來說就是原告只要在他家旁邊跟你告
你不管多遠都要過去她那邊跟她辮
知道了嗎?
光是這樣來來回回就夠讓你吐血的了
不過更吐血的事情是
知道了嗎?
跟對方和解的結果,就是讓她拿車馬費
這個原告,根本就住在法院旁邊
要啥車馬費???
對,告你妨礙名譽不但能讓你遭受損失
還能讓自己拿到好處
更重要的事情是,這一切她媽的合法!!!
那問題來了,要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
老實說,我還真不知道....
這些日子以來,我發現台灣司法有幾個重大的缺失
必須改進....
第一、改善孤島化的司法體制
對方在高雄告我,我在台中居然甚麼都不能作
不能作筆錄、不能查詢案件、不能申訴
甚麼都不能...
在網路化時代,法院跟法院之間
居然完全沒有任何的橫向溝通能力
老實說,我想不出有啥理由需要這樣做....
就算未了機密安全而不使用網路
那也有其他管道可以互通阿....
第二、妨礙名譽的原告完全不需要負擔任何義務
簡單的來說,只要她聽了不爽
就可以告....
所以報紙上才一天到晚出現一些亂七八糟的告訴
對,甚麼都能告,只要聽起來有那麼一丁點不爽
就能告
之所以會這樣的原因
就是原告原全不用負任何責任
完全沒有求證義務的原告,只要她說一句
我以為她在罵我啊!!
你就拿她沒皮條,就算她真心要誣告你
你也沒皮條
反告不了,你能怎樣??
更渾蛋的事情是,誣告不但難以成立
還是屬於被告處偵訊
結果還是你這受害者要大老遠的跑過去跟她告....
前陣子還發生有案件,原告居然也不知道別人說的意義
就開告了....
對於這種無限放大的妨礙名譽案件
我只能說台灣已不復具有言論自由的權利
言論自由是甚麼??
有句西方名言我很喜歡
不能批評別人的言論自由,就不是言論自由
但在台灣,所有的批評
都可以成為下一個妨礙名譽案件...
專制國家還能罵鄰居,我們連這點都做不到呢....
言論自由???
本文自由轉載,無須計名
希望我的經驗,能給大家一個警惕
當然更希望能產生足夠的輿論力量
改善這個不良體制下的法律漏洞
在台灣有言論自由之前
我只能當隻寒蟬自保
希望這文字獄的環境能早日消失
以上~
原來它這麼敢玩是有原因的...
以下是我在網路上找到轉貼來此的..
基本上這是我前陣子遇到的事情簡單的來說,首先是對方多次對我提起人肉搜索的事端我才回應她流氓之詞
在討論整個事件之前,先來談談流氓一辭
流氓除了一般認知的名詞以外,還有動詞跟形容詞的用法在名詞中,流氓是指稱非法分子、暴民、地痞等為惡多端之人而動詞的用法則是指稱暴力行為另外大陸亦有性騷擾的用法
至於形容詞的用法極廣,基本上任何非理性的行為都能用流氓一辭
問題在於,流氓在使用上除了名詞以外
並不具備侮辱性質(台灣地區而言)
如果對這有疑問的,可以自行估狗
這是因為台灣本身具有閩南文化所致
閩南語中的流氓原意為鱸鰻
是一種兇猛魚類
由於相傳大鬧天庭的龍王太子被打回原形就是鱸鰻
因此才拿來形容一個人惡劣跟不可理律
由於本來就是形容神紙的語言,自然就不會有貶意
加上多年來的流氓電影,其實流氓一辭要說她有客觀性的貶抑
其實很難有可信度
簡單的問一句,你有看過有人把流氓當髒話罵的嗎?
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我個人是從來沒看過的
不過這些都不是重點,重點是接下來的東西
實際上我一直很好奇為何有人這麼喜歡告人
因為原告至少有過4~5次的告訴記錄
而這幾句話,已經將她的目的說出來了
沒錯,只要讓人跑來跑去就夠損人的了
一般完整的告訴,至少會要你跑好幾次
一次是到案說明(這我沒去)
主要是檢方(警察、檢察官)要你做筆錄的
一次是偵查庭(這我剛回來)
主要是檢察官要比對雙方口供
了解案情用的
最後才是正式開庭
(檢察官告訴我,如果沒有必要就不傳我了
因為我有給他看這些證據,所以會想辦法幫我減少損失
除非判決對我不利,不然就不會叫我去開庭為自己辯護)
在這期間,會讓人跑來跑去好幾次
重要的問題在哪呢??
妨礙名譽是原告處偵訊
簡單的來說就是原告只要在他家旁邊跟你告
你不管多遠都要過去她那邊跟她辮
知道了嗎?
光是這樣來來回回就夠讓你吐血的了
不過更吐血的事情是
知道了嗎?
跟對方和解的結果,就是讓她拿車馬費
這個原告,根本就住在法院旁邊
要啥車馬費???
對,告你妨礙名譽不但能讓你遭受損失
還能讓自己拿到好處
更重要的事情是,這一切她媽的合法!!!
那問題來了,要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
老實說,我還真不知道....
這些日子以來,我發現台灣司法有幾個重大的缺失
必須改進....
第一、改善孤島化的司法體制
對方在高雄告我,我在台中居然甚麼都不能作
不能作筆錄、不能查詢案件、不能申訴
甚麼都不能...
在網路化時代,法院跟法院之間
居然完全沒有任何的橫向溝通能力
老實說,我想不出有啥理由需要這樣做....
就算未了機密安全而不使用網路
那也有其他管道可以互通阿....
第二、妨礙名譽的原告完全不需要負擔任何義務
簡單的來說,只要她聽了不爽
就可以告....
所以報紙上才一天到晚出現一些亂七八糟的告訴
對,甚麼都能告,只要聽起來有那麼一丁點不爽
就能告
之所以會這樣的原因
就是原告原全不用負任何責任
完全沒有求證義務的原告,只要她說一句
我以為她在罵我啊!!
你就拿她沒皮條,就算她真心要誣告你
你也沒皮條
反告不了,你能怎樣??
更渾蛋的事情是,誣告不但難以成立
還是屬於被告處偵訊
結果還是你這受害者要大老遠的跑過去跟她告....
前陣子還發生有案件,原告居然也不知道別人說的意義
就開告了....
對於這種無限放大的妨礙名譽案件
我只能說台灣已不復具有言論自由的權利
言論自由是甚麼??
有句西方名言我很喜歡
不能批評別人的言論自由,就不是言論自由
但在台灣,所有的批評
都可以成為下一個妨礙名譽案件...
專制國家還能罵鄰居,我們連這點都做不到呢....
言論自由???
本文自由轉載,無須計名
希望我的經驗,能給大家一個警惕
當然更希望能產生足夠的輿論力量
改善這個不良體制下的法律漏洞
在台灣有言論自由之前
我只能當隻寒蟬自保
希望這文字獄的環境能早日消失
以上~